8.9 灭火器设置
8.9.1 生产区内应设置灭火器。生产区内配置的灭火器宜选用干粉或泡沫灭火器,控制室、机柜间、计算机室、电信站、化验室等宜设置气体型灭火器。
8.9.2 生产区内设置的单个灭火器的规格宜按表8.9.2选用。
表8.9.2 灭火器的规格
8.9.3 工艺装置内手提式干粉型灭火器的选型及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扑救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火灾宜选用钠盐干粉灭火剂,扑救可燃固体表面火灾应采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剂,扑救烷基铝类火灾宜采用D类干粉灭火剂。
2 甲类装置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不宜超过9m,乙、丙类装置不宜超过12m;
3 每一配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2个,多层构架应分层配置;
4 危险的重要场所宜增设推车式灭火器。
8.9.4 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栈台应沿栈台每12m处上下各分别设置2个手提式干粉型灭火器。
8.9.5 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地上罐组宜按防火堤内面积每400m2配置1个手提式灭火器,但每个储罐配置的数量不宜超过3个。
8.9.6 灭火器的配置,本标准未作规定者,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