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0160-2008(2018年版) 建标库

8.9  灭火器设置

8.9.1  生产区内应设置灭火器。生产区内配置的灭火器宜选用干粉或泡沫灭火器,控制室、机柜间、计算机室、电信站、化验室等宜设置气体型灭火器。

8.9.2  生产区内设置的单个灭火器的规格宜按表8.9.2选用。

表8.9.2灭火器的规格

8.9.3  工艺装置内手提式干粉型灭火器的选型及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扑救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火灾宜选用钠盐干粉灭火剂,扑救可燃固体表面火灾应采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剂,扑救烷基铝类火灾宜采用D类干粉灭火剂。

    2  甲类装置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不宜超过9m,乙、丙类装置不宜超过12m;

    3  每一配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2个,多层构架应分层配置;

    4  危险的重要场所宜增设推车式灭火器。

8.9.4  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栈台应沿栈台每12m处上下各分别设置2个手提式干粉型灭火器。

8.9.5  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地上罐组宜按防火堤内面积每400m2配置1个手提式灭火器,但每个储罐配置的数量不宜超过3个。

8.9.6  灭火器的配置,本标准未作规定者,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