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0160-2008(2018年版) 建标库

6.6  厂内仓库

6.6.1  石油化工企业应设置独立的化学品和危险品库区。甲、乙、丙类物品仓库,距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见表4.2.12,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类物品仓库宜单独设置;当其储量小于5t时,可与乙、丙类物品仓库共用一座建筑物,但应设独立的防火分区;

    2  乙、丙类产品的储量宜按装置2d~15d的产量计算确定;

    3  化学品应按其化学物理特性分类储存,当物料性质不允许相互接触时,应用实体墙隔开,并各设出入口;

    4  仓库应通风良好;

    5  可能产生爆炸性混合气体或在空气中能形成粉尘、纤维等爆炸性混合物的仓库,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需要时应设防水层。

6.6.2  单层丙类仓库跨度不应大于150m。每座尿素单层仓库的占地面积不应大于12000m2每座合成纤维、合成橡胶、合成树脂及塑料单层仓库的占地面积不应大于24000m2当企业设有消防站和专职消防队且仓库设有工业电视监视系统时,每座尿素单层仓库的占地面积可扩大至24000m2每座合成树脂及塑料单层仓库的占地面积可扩大至48000m2单层仓库的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合成纤维、合成橡胶、合成树脂及塑料仓库不应大于6000m2

    2  尿素散装仓库不应大于12000m2,尿素袋装仓库不应大于6000m2

6.6.3  合成纤维、合成树脂及塑料等产品的高架仓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仓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货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6.6.4  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丙类仓库应设置排烟设施,占地面积大于6000m2的丙类仓库宜采用自然排烟,排烟口净面积宜为仓库建筑面积的5%。

6.6.5  袋装硝酸铵仓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仓库内严禁存放其他物品。

6.6.6  盛装甲、乙类液体的容器存放在室外时应设防晒降温设施。

6.6.7  二硫化碳的存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库房温度宜保持在5℃~20℃之间;

    2  空桶及实桶均不得露天堆放;

    3  实桶应单层立放;

    4  桶装库房下部应通风良好;

    5  当库房采暖介质的设计温度高于100℃时,应对采暖管道、暖气片采取隔离措施;

    6  二硫化碳的储罐不应露天布置,罐内应设水封,并应采取防冻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