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0160-2008(2018年版) 建标库

5.3  泵和压缩机

5.3.1  可燃气体压缩机的布置及其厂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燃气体压缩机宜露天或半露天布置;

    2  单机驱动功率等于或大于150kW的甲类气体压缩机厂房不宜与其他甲、乙和丙类房间共用一座建筑物;

    3  压缩机的上方不得布置甲、乙和丙类工艺设备,但自用的高位润滑油箱不受此限;

    4  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压缩机半敞开式或封闭式厂房的顶部应采取通风措施;

    5  除检修承重区外,可燃气体压缩机厂房的楼板宜采用透空钢格板,该透空钢格板的面积可不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内;

    6  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压缩机厂房的地面不宜设地坑或地沟;厂房内应有防止可燃气体积聚的措施。

5.3.2  液化烃泵、可燃液体泵宜露天或半露天布置。液化烃、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的泵上方,不宜布置甲、乙、丙类工艺设备;若在其上方布置甲、乙、丙类工艺设备,应用不燃烧材料的封闭式楼板隔离保护。

    若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上方,布置操作温度低于自燃点的甲、乙、丙类可燃液体设备时,封闭式楼板应为不燃烧材料的无泄漏楼板。

    液化烃、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的泵不宜布置在管架下方。

5.3.3  液化烃泵、可燃液体泵在泵房内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液化烃泵、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操作温度低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应分别布置在不同房间内,各房间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墙;

    2  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房的门窗与操作温度低于自燃点的甲B、乙A类液体泵房的门窗或液化烃泵房的门窗的距离不应小于4.5m;

    3  甲、乙A类液体泵房的地面不宜设地坑或地沟,泵房内应有防止可燃气体积聚的措施;

    4  在液化烃、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房的上方,不宜布置甲、乙、丙类工艺设备;

    5  液化烃泵不超过2台时,可与操作温度低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同房间布置。

5.3.4  气柜、半冷冻或全冷冻式液化烃储存设施的工艺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标准表5.2.1执行;机泵区与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半冷冻或全冷冻式液化烃储存设施的附属工艺设备应布置在防火堤外。

5.3.5  罐组的专用泵区应布置在防火堤外,与储罐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距甲A类储罐不应小于15m;

    2  距甲B、乙类固定顶储罐不应小于12m,距小于或等于500m3的甲B、乙类固定顶储罐不应小于10m;

    3  距浮顶及内浮顶储罐、丙A类固定顶储罐不应小于10m,距小于或等于500m3的内浮顶储罐、丙A类固定顶储罐不应小于8m。

5.3.6  除甲A类以外的可燃液体储罐的专用泵单独布置时,应布置在防火堤外,与可燃液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限。

5.3.7  压缩机或泵等的专用控制室或不大于10kV的专用变配电所,可与该压缩机房或泵房等共用一座建筑物,但专用控制室或变配电所的门窗应位于爆炸危险区范围之外,且专用控制室或变配电所与压缩机房或泵房等的中间隔墙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