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机库设计防火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284-2008 建标库

9.4  翼下泡沫灭火系统

9.4.1  翼下泡沫灭火系统是泡沫-水雨淋灭火系统的辅助灭火系统。其作用有三:

    1  对飞机机翼和机身下部喷洒泡沫,弥补泡沫-水雨淋灭火系统被大面积机翼遮挡之不足。

    2  控制和扑灭飞机初期火灾和地面燃油流散火。

    3  当飞机在停放和维修时发生燃油泄漏,可及时用泡沫覆盖,防止起火。

    翼下泡沫灭火系统常用的释放装置为固定式低位消防泡沫炮,可由电机或水力摇摆驱动,并具有机械应急操作功能。

9.4.2  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92(2000年版)第3.2.1条规定,泡沫混合液的供给强度为6.0L/(min·m2);国际标准《低倍数和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标准》ISO/DIS7076-1990中规定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为6.5L/(min·m2);美国《飞机库防火标准》NFPA-409(2004年版)第6.2.3条规定为6.5L/(min·m2)。

    我国目前没有用水成膜泡沫液进行大型灭油类火的试验研究,因此本规范等效采用了美国《飞机库防火标准》NFPA-409(2004年版)第6.2.3条中有关的规定。

9.4.3  本条等效采用了美国《飞机库防火标准》NFPA-409(2004年版)第6.2.3、6.2.6条中有关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