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 翼下泡沫灭火系统
9.4.1 翼下泡沫灭火系统是泡沫-水雨淋灭火系统的辅助灭火系统。其作用有三:
1 对飞机机翼和机身下部喷洒泡沫,弥补泡沫-水雨淋灭火系统被大面积机翼遮挡之不足。
2 控制和扑灭飞机初期火灾和地面燃油流散火。
3 当飞机在停放和维修时发生燃油泄漏,可及时用泡沫覆盖,防止起火。
翼下泡沫灭火系统常用的释放装置为固定式低位消防泡沫炮,可由电机或水力摇摆驱动,并具有机械应急操作功能。
9.4.2 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92(2000年版)第3.2.1条规定,泡沫混合液的供给强度为6.0L/(min·m2);国际标准《低倍数和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标准》ISO/DIS 7076-1990中规定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为6.5L/(min·m2);美国《飞机库防火标准》NFPA-409(2004年版)第6.2.3条规定为6. 5L/(min·m2)。
我国目前没有用水成膜泡沫液进行大型灭油类火的试验研究,因此本规范等效采用了美国《飞机库防火标准》NFPA-409(2004年版)第6.2.3条中有关的规定。
9.4.3 本条等效采用了美国《飞机库防火标准》NFPA-409(2004年版)第6.2.3、6.2.6条中有关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