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 灭火设备的选择
9.2.1 Ⅰ类飞机库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内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1 应设置泡沫-水雨淋灭火系统和泡沫枪;当飞机机翼面积大于280m2时,尚应设翼下泡沫灭火系统。
2 应设置屋架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远控消防泡沫炮灭火系统或其他低倍数泡沫自动灭火系统,泡沫枪;当符合本规范第3.0.5条的规定时,可不设屋架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9.2.2 Ⅱ类飞机库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内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1 应设置远控消防泡沫炮灭火系统或其他低倍数泡沫自动灭火系统,泡沫枪。
2 应设置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和泡沫枪。
9.2.3 Ⅲ类飞机库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内应设置泡沫枪灭火系统。
9.2.4 在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内设置的消火栓宜与泡沫枪合用给水系统。消火栓的用水量应按同时使用两支水枪和充实水柱不小于13m的要求,经计算确定。消火栓箱内应设置统一规格的消火栓、水枪和水带,可设置2条长度不超过25m的消防水带。
9.2.5 飞机停放和维修区贴邻建造的建筑物,其室内消防给水和灭火器的配置以及飞机库室外消火栓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