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控制
8.4.1 飞机库内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内设置的火灾探测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屋顶承重构件区宜选用感温探测器。
2 在地上空间宜选用火焰探测器和感烟探测器。
3 在地面以下的地下室和地面以下的通风地沟内有可燃气体聚集的空间、燃气进气间和燃气管道阀门附近应选用可燃气体探测器。
8.4.2 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内的火灾报警按钮、声光报警器及通讯装置距地面安装高度不应小于1.0m。
8.4.3 消防泵的电气控制设备,应具有手动和自动启动方式,并应采取措施使消防泵逐台启动。
8.4.4 稳压泵应按灭火设备的稳压要求自动启/停。当灭火系统的压力达不到稳压要求时,控制设备应发出声、光信号。
8.4.5 泡沫-水雨淋灭火系统、翼下泡沫灭火系统、远控消防泡沫炮灭火系统和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宜由2个独立且不同类型的火灾信号组合控制启动,并应具有手动功能。
8.4.6 泡沫-水雨淋灭火系统启动时,应能同时联动开启相关的翼下泡沫灭火系统。
8.4.7 泡沫枪、移动式高倍数泡沫发生器和消火栓附近应设置手动启动消防泵的按钮,并应将反馈信号引至消防控制室。
8.4.8 在Ⅰ、Ⅱ类飞机库的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内,应设置手动启动泡沫灭火装置,并应将反馈信号引至消防控制室。
8.4.9 Ⅰ、Ⅱ类飞机库应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宜靠近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并宜设观察窗。
8.4.10 除本节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