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电 气
8.1 供 配 电
8.1.1 飞机库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电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的规定。Ⅰ、Ⅱ类飞机库的消防电源负荷等级应为一级,Ⅲ类飞机库消防电源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8.1.2 当飞机库设有变电所时,消防用电的正常电源宜单独引自变电所;当飞机库远离变电所或难以取得单独的电源线路时,应接自飞机库低压电源总开关的电源侧。
8.1.3 消防用电设备的双路电源线路应分开敷设。
8.1.4 采用TT接地系统、TN接地系统装设剩余电流保护器时,或上一级装设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时,低压双电源转换开关应能同时断开相线相中性线。
8.1.5 飞机库低压线路应按下列规定设置接地故障保护:
1 变电所低压出线处,或第二级低压配电箱内应设置能延时发出信号的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其报警信号应引至消防控制室,对不设消防控制室的Ⅲ类飞机库,应引至值班室。
2 插座回路上应设置额定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瞬时切断电路的漏电保护器。
8.1.6 当电线、电缆成束集中敷设时,应采用阻燃型铜芯电线、电缆。
8.1.7 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内电源插座距离地面的安装高度不应小于1.0m。
8.1.8 飞机库内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在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和电气线路的选用、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8.1.9 消防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