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机库设计防火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284-2008 建标库

7  采暖和通风

7.0.1  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及其贴邻建造的建筑物,其采暖用的热媒宜为高压蒸汽或热水。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内严禁使用明火采暖。

7.0.2  当飞机停放和维修区采用吊装式燃气辐射采暖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1  燃料可采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煤气等。

    2  燃气辐射采暖设备必须经过安全认证。燃气辐射采暖系统应有安全保护自检功能,并应有防泄漏、监测、自动关闭等功能。

    3  用于燃烧器燃烧的空气宜直接从室外引入,且燃烧后的尾气应直接排至室外。

    4  在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内,加热器应安装在距飞机机翼或最高飞机发动机外壳的上表面以上至少3.0m的位置,并应按二者中距地面较高者确定安装高度。

    5  燃烧器及辐射管的外表面温度宜为300~500℃,且辐射管上的反射罩外表面温度不宜高于60℃。

    6  在醒目便于操作的位置应设置能直接切断采暖系统及燃气供应系统的控制开关。

    7  燃气输配系统及安全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

7.0.3  当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内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时,在消防控制室应能控制关闭空气再循环采暖系统的风机。在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内应设置便于工作人员关闭风机的手动按钮。

7.0.4  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内为综合管线设置的通行或半通行地沟,应设置机械通风系统,且换气次数不应少于5次/h。当地沟内存在可燃蒸气时,应设计每小时不少于15次换气的事故通风系统,可燃气体探测器报警时,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启动排风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