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 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
7.4.1 瓶组供气站的规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气瓶组最大储气总容积不应大于1000m3,气瓶组总几何容积不应大于4m3。
2 气瓶组储气总容积应按1.5倍计算月平均日供气量确定。
注:气瓶组最大储气总容积为各气瓶组总几何容积(m3)与其最高储气压力(绝对压力102kPa)乘积之和,并除以压缩因子。
7.4.2 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宜设置在供气小区边缘,供气规模不宜大于1000户。
7.4.3 气瓶组应在站内固定地点设置。气瓶组及天然气放散管管口、调压装置至明火散发火花的地点和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7.4.3的规定。
注:与本表以外的其它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国家现行标准《汽车用燃气加气技术规范》CJJ 84中天燃气加气站三级站规定。
7.4.4 气瓶组可与调压计量装置设置在一起。
7.4.5 气瓶组的气瓶应符合国家有关现行标准的规定。
7.4.6 气瓶组供气站的调压应符合本规范第7.3 节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