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028-2006 建标库

4.8  调峰

4.8.1  气源厂应具有调峰能力,调峰气量应与外部调峰能力相配合,并应根据燃气输配要求确定。

    在选定主气源炉型时,应留有一定的余量的产气能力以满足用气高峰负荷需要。

4.8.2  调峰装置必须具有快开、快停能力,调度灵活,投产后质量稳定。

4.8.3  气源厂的原料和产品的储量应满足用气高峰负荷的需要。

4.8.4  气源厂设计时,各类管线的口径应考虑用气高峰时的处理量和通过量。混合前、后的出厂煤气,均应设置煤气计量装置。

4.8.5  气源厂应设置调度室。

4.8.6  季节性调峰出厂燃气组分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燃气分类》GB/T13611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