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028-2006 建标库

4.6  液化石油气低压间歇循环催化裂解制气

4.6.1  液化石油气制气用的原料,宜符合本规范第3.2.2条第2款的规定,其中不饱和烃含量应小于15%(体积分数)。

4.6.2  原料液化石油气储存宜采用高压球罐,球罐数量不应小于2个,储存量宜按15~20d的用气量计算。

4.6.3  液化石油气低压间歇循环催化裂解制气工艺主要设计参数宜符合下列要求:

    1  反应器液体空间速度:0.6~0.9m3/(m3·h);

    2  反应器内催化剂高度:0.8~1.0m;

    3  加热油用量与制气用油量比例:小于29/100;

    4  过程蒸气量与制气油量之比宜为1.5~1.6(质量比),有CO变换时比值增加为1.8~2.2(质量比)。

    5  循环时间:2~5min;

    6  每吨液化石油气的催化裂解煤气产率:

    2400~2500m3(低热值按15.32~14.70MJ/m3计算);

    7  催化剂采用镍系催化剂。

4.6.4  液化石油气宜采用液态进料,开关阀宜设置在喷枪前端。

4.6.5  制气工艺中CO变换工艺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4.5.5条的要求。

4.6.6  制气炉后应设置废热回收设备,选择CO变换时,在制气后和变换后均应设置废热回收设备。

4.6.7  液化石油气制气炉应设置蒸汽蓄能器,不宜再设置生产用汽锅炉。

4.6.8  冷却系统和鼓风设备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4.5.9条的要求。

    煤气冷却设备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4.5.10条的要求。

    空气鼓风机的选择,应符合本规范第4.5.11条的要求。

4.6.9  原料泵的选择,应符合本规范第4.5.12条的要求。

4.6.10  炉子系统防爆设施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4.5.13条的要求。

4.6.11  制气炉的露天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4.5.14条的要求。

4.6.12  控制室不应与空气鼓风机室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4.6.13  液化石油汽催化裂解制气厂可不设工业废水处理装置。

4.6.14  自动控制装置的程序控制系统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4.4.18条的要求。

4.6.15  自动控制装置的传动系统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4.4.19条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