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028-2006 建标库

3  用气量和燃气质量

3.1  用气量

3.1.1  设计用气量应根据当地供气原则和条件确定,包括下列各种气量:

    1  居民生活用气量;

    2  商业用气量;

    3  工业企业生产用气量;

    4  采暖通风和空调用气量;

    5  燃气汽车用气量;

    6  其他气量。

    注:当电站采用城镇燃气发电或供热时,尚应包括电站用气量。

3.1.2  各种用户的燃气设计用气量,应根据燃气发展规划和用气量指标确定。

3.1.3  居民生活和商业的用气量指标,应根据当地居民生活和商业用气量的统计数据分析确定。

3.1.4  工业企业生产的用气量,可根据实际燃料消耗量折算,或按同行业的用气量指标分析确定。

3.1.5  采暖通风和空调用气量指标,可按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CJJ34或当地建筑物耗热量指标确定。

3.1.6  燃气汽车用气量指标,应根据当地燃气汽车种类、车型和使用量的统计数据分析确定。当缺乏用气量的实际统计资料时,可按已有燃气汽车城镇的用气量指标分析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