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282-2016 建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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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1  地表水水厂的位置应根据给水系统的布局确定。应选择在不受洪水威胁、有良好的工程地质条件、供电安全可靠、交通便捷和水厂生产废水处置方便的地方。

7.0.2  地下水水厂的位置应根据水源地的地点和取水方式确定,选择在取水构筑物附近。

7.0.3  非常规水源水厂的位置宜靠近非常规水资源或用户集中区域。

7.0.4  地表水水厂应根据水源水质和用户对水质的要求采取相应的处理工艺,同时应对水厂的生产废水进行处理和回收。

7.0.5  地下水中铁、锰、氟等无机盐类超过规定标准时,应设置处理设施。

7.0.6  水厂用地应按给水规模确定,用地指标宜按表7.0.6采用,水厂厂区周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绿化带。

表7.0.6  水厂用地指标

    注:1  给水规模大的取下限,给水规模小的取上限,中间值采用插入法确定。

        2  给水规模大于50万m3/d的指标可按50万m3/d指标适当下调,小于5万m3/d的指标可按5万m3/d指标适当上调。

        3  地下水水厂建设用地按消毒工艺控制,厂内若需设置除铁、除锰、除氟等特殊水质处理工艺时,可根据需要增加用地。

        4  本表指标未包括厂区周围绿化带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