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067-2014 建标库

7.2  自动灭火系统

7.2.1  除敞开式汽车库、屋面停车场外,下列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1  Ⅰ、Ⅱ、Ⅲ类地上汽车库;

    2  停车数大于10辆的地下、半地下汽车库;

    3  机械式汽车库;

    4  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

    5  Ⅰ类修车库。

7.2.2  对于需要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场所,除符合本规范第7.2.3条、第7.2.4条的规定可采用相应类型的灭火系统外,应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2.3  下列汽车库、修车库宜采用泡沫-水喷淋系统,泡沫-水喷淋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的有关规定:

    1  Ⅰ类地下、半地下汽车库;

    2  Ⅰ类修车库;

    3  停车数大于100辆的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

7.2.4  地下、半地下汽车库可采用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停车数量不大于50辆的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可采用二氧化碳等气体灭火系统。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二氧化碳等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3和《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的有关规定。

7.2.5  环境温度低于4℃时间较短的非严寒或寒冷地区,可采用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但应采取防冻措施。

7.2.6  设置在汽车库、修车库内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其设计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有关规定外,喷头布置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在汽车库停车位的上方或侧上方,对于机械式汽车库,尚应按停车的载车板分层布置,且应在喷头的上方设置集热板;

    2  错层式、斜楼板式汽车库的车道、坡道上方均应设置喷头。

7.2.7  除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外,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均应配置灭火器。灭火器的配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