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067-2014 建标库

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4.1  一般规定

4.1.1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选址和总平面设计,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合理确定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4.1.2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不应布置在易燃、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的生产装置区和贮存区内。

4.1.3  汽车库不应与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厂房、仓库贴邻或组合建造。

4.1.4  汽车库不应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组合建造。当符合下列要求时,汽车库可设置在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的地下部分:

    1  汽车库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建筑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完全分隔;

    2  汽车库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4.1.5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应为单层建筑,且应独立建造。当停车数量不大于3辆时,可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Ⅳ类汽车库贴邻,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

4.1.6  Ⅰ类修车库应单独建造;Ⅱ、Ⅲ、Ⅳ类修车库可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首层或与其贴邻,但不得与甲、乙类厂房、仓库,明火作业的车间或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的教学楼,老年人建筑,病房楼及人员密集场所组合建造或贴邻。

4.1.7  为汽车库、修车库服务的下列附属建筑,可与汽车库、修车库贴邻,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1  贮存量不大于1.0t的甲类物品库房;

    2  总安装容量不大于5.0m3/h的乙炔发生器间和贮存量不超过5个标准钢瓶的乙炔气瓶库;

    3  1个车位的非封闭喷漆间或不大于2个车位的封闭喷漆间;

    4  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的充电间和其他甲类生产场所。

4.1.8  地下、半地下汽车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喷漆间、充电间、乙炔间和甲、乙类物品库房。

4.1.9  汽车库和修车库内不应设置汽油罐、加油机、液化石油气或液化天然气储罐、加气机。

4.1.10  停放易燃液体、液化石油气罐车的汽车库内,不得设置地下室和地沟。

4.1.11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不应设置在汽车库、修车库内。当受条件限制必须贴邻汽车库、修车库布置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4.1.12  Ⅰ、Ⅱ类汽车库、停车场宜设置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灭火器材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