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防火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039-2010 建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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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  我国农村地域辽阔,各地的经济、文化、民俗、环境、气候等情况不同,建筑的结构、形式有较大差异,但应积极倡导建造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严格控制建造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建筑构件应尽量采用不燃烧体或难燃烧体。

4.0.2  为了防止建筑火灾在不同的户之间相互蔓延,规定了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的相邻外墙、相连建筑的分户墙的设置要求,如图4所示。

4.0.3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俗称“三合一”建筑)发生人员伤亡的火灾事故较多,考虑到规范的体例结构,将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列入本规范附录A。

4.0.4、4.0.5  规定了不同耐火等级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农村建筑体量较小,根据限制火灾蔓延的实际需要,兼顾节约用地,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规定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要求,在采取了规范规定的措施或等效的防止火灾蔓延的有关措施情况下,其防火间距可相应减小,如图5所示。

4.0.6  我国的村庄绝大部分是自然发展形成的,考虑到其历史现状,对既有的农村建筑防火措施应该区别对待,在采取防止火灾蔓延措施的基础上,重点要加强用火用电等的管理。多年来,我国农村的许多地区对既有的建筑密集区采取将大寨化小寨,对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群按不超过30户、耐火等级较高的建筑群按不超过50户连片的村民建筑开辟防火隔离带或设防火墙等措施进行分隔。这主要是参照了由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原《火灾统计管理规定》中,受灾50户以上火灾为特大火灾,受灾30户以上为重大火灾的规定,为有效防止农村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所采取的措施。

    本条中的占地面积5000m2、3000m2的规定是按照我国农村平均每户宅基地的占地面积为100m2考虑的。尽管2007年公安部下发了“关于调整火灾等级标准的通知”公消(2007)234号文件,对火灾等级标准进行了调整,但各地在执行原《火灾统计管理规定》中,在预防火灾事故中积累了许多的经验,仍参照原来的火灾等级划分中的数据作了本条规定。

4.0.7、4.0.8  规定了村民农用库房建造的最基本要求和建筑物的安全疏散、建筑构造等其他防火要求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