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规划布局
3.0.1 农村消防安全布局是指农村总体布局中应当考虑的消防安全要求,应坚持从实际出发,综合考虑地理环境、生活习惯、气候条件、经济发展水平和建筑的耐火等级、结构形式、使用性质及其火灾危险性等因素合理布局,既有利于生产和方便生活,保持地方特色,又能保证消防安全。
3.0.2~3.0.4 农村规划和建设的甲、乙、丙类生产、储存场所,可燃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汽车加油加气站等场所发生火灾的危险性大,一旦失火易造成严重后果。其布置要考虑风向等因素设置在合理位置,与其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等的要求,与居住、医疗、教育、集会、娱乐、市场等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
这里的汽车加油加气站是泛指加油站、加气站或加油加气合用站。
3.0.5 举办集市或庙会具有一定的火灾危险性,应规划专门的区域,该区域应设置在合理的位置,建设必要的安全出口、消防水源,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并保证完好有效,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举办单位应当明确消防安全责任,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3.0.6 集贸市场、厂房、仓库以及变压器、变电所(站)等建(构)筑物之间以及这些建(构)筑物与农村居住等建筑之间要充分考虑其火灾危险性,满足防火间距的要求。
3.0.7 该条主要是根据国内外林区火灾的经验教训总结得出的。实践证明,防止山火进村和村火进山,在低火险气候条件下,300m的距离是有效的,如图1所示。
3.0.8 据统计,农村的粮食、棉花、木材、柴草等堆场发生的火灾占农村火灾总数的29.4%,柴草、饲草垛起火后燃烧快、火势猛、蔓延迅速、扑救困难,为了保障安全,作出了本条要求。较大堆垛宜设置在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主要是考虑堆垛发生火灾时减小对居民区的火灾蔓延,保证居民安全;村民院落内堆放的少量柴草、饲料等与建筑之间应留出适当的防火间距,或采取必要防火隔离措施。
可燃物堆垛设置示意图如图2所示。
3.0.9、3.0.10 规定了对既有建(构)筑物的改造要求。
消防法规定“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调整、完善”。对农村既有的厂(库)房和堆场、储罐等,应对其火灾危险性进行分析评估,不满足消防安全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防火保护措施。
3.0.11~3.0.13 规定了消防车道设置的有关要求,如图3所示。
消防车道下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消防车辆的满载轮压。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有回车场或回车道。回车场面积不应小于12m×12m,供大型车辆使用的回车场不应小于15m×15m,对特大型消防车辆使用的回车场不应小于18m×18m。
村庄之间以及与其他城镇连通的公路应满足消防车通行的要求,其设置要求应符合第3.0.11条第2款~第5款的要求。
3.0.14 为加强农村消防安全管理,提高村民消防安全素质,农村宜在学校、村民聚集的公共活动场地或举办群众活动的活动室、主要路口等场所设置普及消防安全常识的固定消防宣传标语、标牌、宣传栏或张贴宣传图画等形式对公众宣传防火、灭火和应急逃生等常识。
为了使农村的消防安全常识宣传具有针对性和切合农村火灾防范的实际,消防安全常识宣传教育的主要内容宜采用附录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