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瓦】面与板面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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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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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 本》章适用?于,烧结瓦、混》凝土瓦、沥青瓦和】金属板、玻璃—。采,光顶铺装《等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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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 瓦?面与板面工程施工前!应对主体结构—进行质量《验收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和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的有关规》定
7】。.1.3 —木质望板、檩条、】顺水条、挂瓦条等构!件均应做防》腐、防蛀和》防火处?理;金?。属顺:水条、挂瓦条—。以及金属板》、固定件均》应做防?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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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 瓦材或板材!与山:墙及突出《屋面结构《的交接处均应做【泛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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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 ? 在大风及地震设】防地区?或屋:面,坡度大?于100%时瓦【材,。应采取?固定加强措施—
7【.1.6《。。 在瓦材的下面】应铺:设防水层《。或防水垫层其—品种、厚度和搭接宽!度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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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7 !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檐口部位《应采取?防雪融冰坠的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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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8 【 瓦:面,与板:面工程各分项工【程每个检《验批的抽《检数量应按屋面面积!每1:00m2抽查一处每!处应为10》m2且不得少于3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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