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瓦面与板面工程
7.1 一般规定
7.1.1 本章适用于烧结瓦、混凝土瓦、沥青瓦和金属板、玻璃采光顶铺装等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
7.1.2 瓦面与板面工程施工前,应对主体结构进行质量验收,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和《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的有关规定。
7.1.3 木质望板、檩条、顺水条、挂瓦条等构件,均应做防腐、防蛀和防火处理;金属顺水条、挂瓦条以及金属板、固定件,均应做防锈处理。
7.1.4 瓦材或板材与山墙及突出屋面结构的交接处,均应做泛水处理。
7.1.5 在大风及地震设防地区或屋面坡度大于100%时,瓦材应采取固定加强措施。
7.1.6 在瓦材的下面应铺设防水层或防水垫层,其品种、厚度和搭接宽度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7.1.7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檐口部位,应采取防雪融冰坠的安全措施。
7.1.8 瓦面与板面工程各分项工程每个检验批的抽检数量,应按屋面面积每100m2抽查一处,每处应为10m2,且不得少于3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