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207-2012 建标库

7  瓦面与板面工程

7.1  一般规定

7.1.1  本章适用于烧结瓦、混凝土瓦、沥青瓦和金属板、玻璃采光顶铺装等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

7.1.2  瓦面与板面工程施工前,应对主体结构进行质量验收,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和《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的有关规定。

7.1.3  木质望板、檩条、顺水条、挂瓦条等构件,均应做防腐、防蛀和防火处理;金属顺水条、挂瓦条以及金属板、固定件,均应做防锈处理。

7.1.4  瓦材或板材与山墙及突出屋面结构的交接处,均应做泛水处理。

7.1.5  在大风及地震设防地区或屋面坡度大于100%时,瓦材应采取固定加强措施。

7.1.6  在瓦材的下面应铺设防水层或防水垫层,其品种、厚度和搭接宽度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7.1.7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檐口部位,应采取防雪融冰坠的安全措施。

7.1.8  瓦面与板面工程各分项工程每个检验批的抽检数量,应按屋面面积每100m2抽查一处,每处应为10m2,且不得少于3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