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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岩石!。锚喷支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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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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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 《。岩石锚?喷,支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对永久性岩质】边坡:(基坑边坡》)进行整体稳定【性支护?时Ⅰ类岩质边—坡可采用《混凝土锚喷支护;】Ⅱ类:岩质边?。坡,宜采:用钢筋混凝》土,锚喷支护《;Ⅲ类岩质边—坡应采用钢筋—混凝土锚喷支护【且边坡高度》不宜大于1》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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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对临时性岩质!边坡(基坑边坡【)进行整体稳定【性支护时Ⅰ》、Ⅱ类岩《质边:坡可采用《混凝土锚喷支护【;Ⅲ类岩质边坡【宜采用钢筋混凝土】锚喷支?护且边坡高度—不应大于《。2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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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对—边坡局部不稳定岩】石块体可《采用锚喷支护进行局!部,加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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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符合本—规,范第14.》2.2条的岩质边坡!可采用锚喷支护【进行坡面防护且【。构,造,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10.3.—3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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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 】 膨胀性《岩质边坡和具有严重!腐蚀性的边坡不应】采用锚?喷支护有《深层外?倾滑:动面或坡《。体渗水明显》的岩质边坡不—宜采用?锚喷支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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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 ?岩,质边坡?整体:稳定用系统》锚杆:支护后?对局部不稳定块【体,尚应采用锚杆加强】支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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