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工程交接
10.0.1 施工单位按合同规定的范围完成全部工程项目后,应及时与建设单位办理交接验收手续。
10.0.2 工程交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对工业金属管道工程进行检查,并应确认下列内容:
1 施工范围和内容符合合同、设计文件规定。
2 工程质量符合设计文件及本规范的规定。
10.0.3 工程交接验收前,应核查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的下列技术文件、施工记录和报告:
1 管道元件的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文件或复验、试验报告。
2 施工检查记录和试验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管道元件检查记录。
2)阀门试验记录。
3)安全阀校验报告。
4)管道弯管加工记录。
5)管道焊接检查记录。
6)焊缝返修检查记录。
7)管道安装记录。
8)管道隐蔽工程(封闭)记录。
9)管道补偿装置安装记录。
10)管道支吊架安装记录。
11)管道静电接地测试记录。
12)磁粉检测报告。
13)渗透检测报告。
14)射线检测报告。
15)超声检测报告。
16)管道热处理报告。
17)硬度检测、光谱分析及其他理化试验报告。
18)安全保护装置安装检查记录。
19)管道系统压力试验和泄漏性试验记录。
20)管道系统吹扫与清洗记录。
21)管道防腐、绝热施工检查记录。
3 管道安装竣工图、设计修改文件及材料代用单。
4 无损检测和焊后热处理的管道,应在管道轴测图上准确标明焊缝位置、焊缝编号、焊工代号、无损检测方法、无损检测焊缝位置、焊缝补焊位置、热处理和硬度检验的焊缝位置等。
10.0.4 工程交接时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未能全部完成的工程量,在不影响安全试车的条件下,经建设单位同意,可办理工程交接手续,但遗留工程量应限期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