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后 浇 带
Ⅰ 一般规定
5.2.1 后浇带宜用于不允许留设变形缝的工程部位。
5.2.2 后浇带应在其两侧混凝土龄期达到42d后再施工;高层建筑的后浇带施工应按规定时间进行。
5.2.3 后浇带应采用补偿收缩混凝土浇筑,其抗渗和抗压强度等级不应低于两侧混凝土。
Ⅱ 设 计
5.2.4 后浇带应设在受力和变形较小的部位,其间距和位置应按结构设计要求确定,宽度宜为700~1000mm。
5.2.5 后浇带两侧可做成平直缝或阶梯缝,其防水构造形式宜采用图5.2.5-1~5.2.5-3。
5.2.6 采用掺膨胀剂的补偿收缩混凝土,水中养护14d后的限制膨胀率不应小于0.015%,膨胀剂的掺量应根据不同部位的限制膨胀率设定值经试验确定。
Ⅲ 材 料
5.2.7 用于补偿收缩混凝土的水泥、砂、石、拌合水及外加剂、掺合料等应符合本规范第4.1节的有关规定。
5.2.8 混凝土膨胀剂的物理性能应符合表5.2.8的要求。
IV 施 工
5.2.9 补偿收缩混凝土的配合比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1.16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膨胀剂掺量不宜大于12%;
2 膨胀剂掺量应以胶凝材料总量的百分比表示。
5.2.10 后浇带混凝土施工前,后浇带部位和外贴式止水带应防止落入杂物和损伤外贴止水带。
5.2.11 后浇带两侧的接缝处理应符合本规范第4.1.26条的规定。
5.2.12 采用膨胀剂拌制补偿收缩混凝土时,应按配合比准确计量。
5.2.13 后浇带混凝土应一次浇筑,不得留设施工缝;混凝土浇筑后应及时养护,养护时间不得少于28d。
5.2.14 后浇带需超前止水时,后浇带部位的混凝土应局部加厚,并应增设外贴式或中埋式止水带(图5.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