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108-2008 建标库

5.2  

一般规定

5.2.1  后浇带宜用于不允许留设变形缝的工程部位。

5.2.2  后浇带应在其两侧混凝土龄期达到42d后再施工;高层建筑的后浇带施工应按规定时间进行。

5.2.3  后浇带应采用补偿收缩混凝土浇筑,其抗渗和抗压强度等级不应低于两侧混凝土。

5.2.4  后浇带应设在受力和变形较小的部位,其间距和位置应按结构设计要求确定,宽度宜为700~1000mm。

5.2.5  后浇带两侧可做成平直缝或阶梯缝,其防水构造形式宜采用图5.2.5-1~5.2.5-3。

5.2.6  采用掺膨胀剂的补偿收缩混凝土,水中养护14d后的限制膨胀率不应小于0.015%,膨胀剂的掺量应根据不同部位的限制膨胀率设定值经试验确定。

5.2.7  用于补偿收缩混凝土的水泥、砂、石、拌合水及外加剂、掺合料等应符合本规范第4.1节的有关规定。

5.2.8  混凝土膨胀剂的物理性能应符合表5.2.8的要求。

IV  

5.2.9  补偿收缩混凝土的配合比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1.16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膨胀剂掺量不宜大于12%;

    2  膨胀剂掺量应以胶凝材料总量的百分比表示。

5.2.10  后浇带混凝土施工前,后浇带部位和外贴式止水带应防止落入杂物和损伤外贴止水带。

5.2.11  后浇带两侧的接缝处理应符合本规范第4.1.26条的规定。

5.2.12  采用膨胀剂拌制补偿收缩混凝土时,应按配合比准确计量。

5.2.13  后浇带混凝土应一次浇筑,不得留设施工缝;混凝土浇筑后应及时养护,养护时间不得少于28d。

5.2.14  后浇带需超前止水时,后浇带部位的混凝土应局部加厚,并应增设外贴式或中埋式止水带(图5.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