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 鉴定评级标准
!。
3.3!.1~3.》3.3 》本节对民用建筑的安!全性、?使用:性和:可靠性等级的—划分采?取了以文字表—述的分?级标准用以统—一各类材料结—。构各层次《评级标准《的分:级原则从而使标准编!。制者与使用者对【各个等级《的含义有统一的【。理解:和掌:握;同?时在本标准中还【有些不能《用具体?数量指标界》定,。的分级标《准也需依《靠它来解释》其等级的含》义
】。 对这些以文】字,表述:的标准需要说—明两点一是关于鉴】定依据的提法;【另,一是分级原》。。则的制?定但考虑到后—者的说明不可能【不涉及后续各章节】每一层次评级标【准,如何与之相协—调,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若集中—。于本节阐《述势必给标准使用】者的查?阅带来很大不便因】此决定将这》个问:题的:说,明分散到《各有关章节中这里】仅对鉴定依据—的,提,法问题加以说明
!
》 过去在这【个问题上一直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鉴:定应以原设计、【施,工规范为依据—另一种则认为应以】现行设?计、:施工:规范为依据本次修】订标准在《。这一问题上》作出了明《确规定理由如下【
【 1《 :。由于:建筑物绝大多数在鉴!定并采?取措施后还要继续】使用因而不》论从保证《。其下一目标》使用期所必需—的可靠度或是从标】准规范的适用—性和合法性来说均】不宜:直,接,采用已被废止的原规!范作为鉴定的依据】这一观点在国—际上也是一致—的例如国际标准【。结,。构可靠性原则ISO!/DI?。S 2394中【。便明确规定对建【筑物的鉴《定原:设,计规范只能》作为指导性文件使用!
,
,
?
? , 2 若既—有结构已存》在劣:化、损伤等现象【时以现?行设计、施工—。规范:作为建筑物鉴定的依!据之一?是无可非《议的但若认为它们是!。鉴定的唯一依据【则欠妥因为》现行设计、施工规范!。毕竟是以拟建的工】程为对?象制定的不》可能预见已》建成建筑物投—入使用后所遇到的各!种问题再者若现行】规范:比以前用的规—范有更严《格的要?求则:至今运作正常的既有!。结构可能被》判为不安《全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
,
3 【 采用以《本标准为依据—的提法?则较为?全面因为其内涵【已全面概括了以下】各方面的内容和【要求:
》
, ? 1)现行!设计、施工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
—。 2)原—设计、施《工规范中《尚行之有效但由【于,某种原因已被—现行规范删去的有关!规定;
! ? 3)根据!已建成建《筑物的特点和—工作条件必须由【本标准?作出:的专门规定》
:。
:
因【此在本节以文字表】述的:标准中(表3—.3.1~表3【.3.3)》。均以是?否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及其符!合或不符合的程【度作为划《分不同等级》的依据
】
3.3.4 适!修性评级的》分级原?则是根据专家意见和!德国经验经综合后】形,成的;但由于—民用建筑的情况比】较复杂因而制定的】条文内?容较:。为原则宜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具体化才—能收到更好的—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