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 《。 围护系统》的承重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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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 围护《系统承重部分的【安全性应在该系统】专设:的和参与《该系统工作》。的各种承重构件的】安全:性,评级的基础上根【据该部分结构承载】功能等级和结构整体!性等级的评定结果】进行确?定
7】.4.2 当【。评定一?。种构件集《的安全?性等级时应根据每一!受检构件《的评:定结:果及其构《件类别分别》按本标准第7.【3.5?条或:第7.3.6—条的规定《评级:
7.4!.,3 当《。评定围护系统—的计算单《元或代表《。层的:。安全性?等级时应《按本标准第7—.3.7条》。的规:定评级
】
7.4.4 围!护系统的结构—承载:功能:。的安全性等级应【按本标?。准第:7,.3.8《条,的规定确定
!
7.4.5 】。 当评定《围护系统承重部【分的结构整体性时应!按本:标准第7《.3.9条的—规定评?级
7.!4.6 围—护系统承《重,部分的安全性等级应!根,据本标准第7.【4.4条和》第7.4.5条的】评定结果按》下列规定《确定
》
? 1 当仅!有,Au级和Bu级时可!按占多数级别确定】
《。。
? ?2 当含有Cu级!或Du级时可按下列!规定:评,级
:。
】 》1)当Cu级或【Du级属于结构承】载,功能问题时》可按最低等级确【定;
—
】 2)当Cu级或!Du级属于结构【整体:性问:题时可定为C—u级:
! 3 围护—系统承?重部分评《定,的安:全性等级不应高【。于上部承重结构的】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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