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 围?护系统的承重部【分,
】7.4.《。1 围护系统【承重部分的安全性】应在该?系统专设的和参与该!系统工作的各种承】重构件的安全性评】级的:基础上?根据:该部分?结构承?。载功能等级》和结:构整:。体性等?级,的评:定结果进行确定
】
7.4】.2 ? 当评?定一种构件集—的安全性《等级时应《根据每一受检构件】。的评定结果及其构件!。类,别分别按本标准【第7.3.5条或】第7.?3.6条的规定评级!
—。7.4.3 当评!定围护?系统的计算》单元或?代表层的安全—性等级时应》按本:标准第?7.3.7条的规定!评级
】。7.4.4 围护!系统:的结构承《。载功能的安》全性等级应按—本,标准第7《.3.8《条的规定确定—
《
7.《4.5 当评定围!护系:统承重?部,分的:结构整体性》时应:按本:标准:第7.3.》。9条的规《定评级
【
7.4.6【 围护《系,统承重部分的安【全,性等级?应根据本标》准第7.4》.4条和第7.4】。.5条的评定—结果按下列规—定,确,定
:
,
》 , 1 《 当仅有《Au级和Bu级时可!按占多数级》别,确定
?
《
2 当!含有Cu级或D【u级时可按下—列规定评级
—
【 ? :。 1:)当Cu级或Du】级,属于结构承载功能问!题时可按最低—等级确?定;:
! 2)当C!。u,级或Du级属—于结构整《体,性问题时《。。可定为Cu级
【
《
》。3 围护系统承】重部:分评定?的安全性等级不应】高于上?部,承重结构的》等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