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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围,护系统的《承重部分
【
7.4.!1,。 , 围护系统》承,重部分的安全性应在!该系统专设》。的和参与该系统工】作的各种承》重,构件的安全》性评级的基础上根】据该部分结构承载】功能等?级和结构《整,体性等?级的评定结果进行】确定
】7.4.《2 当评定一【。种构件?。集的安全《性等级时应》根据每?一受检构件的评【定结果及其构件类别!分别:按本标准第7.【3.5条或第7.3!.6条的规定评级
!。
《
7.4.》3 当评定—围护系统的计算单】元或代表层的安【全,性等级时应按—本标准第《7.3.7条的规】定评级
】
7.4.》4 围护系统的结!构承载功能》的安全性等》级应按本标准第7】.3.8条》的规定确定
【
7》.4.5 当评】定围护系《统承重?。部分的结构整体【性时应按本》标准第7.3—.9条?的,规定评?级
7】.4:.6 《围护系统承重—部分的安全性等级】应根据本标准第7】.4.4条和第7】.4.5条的评定】结果按下列》规定确定
》
,
— 1 当仅【有Au?级和:Bu级时可》按占多数《级别确定
》
!2 当含有Cu】级或Du级时可按】下列规定《评级
《
,。
》 —1)当C《u级或Du级属【。于结:构承载?。功能问?题时可按最低—等级确定;》
?
!。 2)当Cu【级或Du级属—于结构整体性问题时!可定为Cu级
!
:
《 3: 围护系统—。承重部分评定的【安全:性,等,级不应?高于上?部承重结《构的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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