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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围】护系统的承重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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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 围护系!统承重部分的安【全性:应,在该系统《专设的和《参与该?系统工作的各种承重!构件的安全性评【级的基础上根据该】部分结构承载功能等!级和结构整体性等级!的评定结果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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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 当?评,定一种构《件集的安全》性,等级时应根据每一受!检构件的《评,定结:果及其构件类—别分别按本》标准第7.3.5】条或第7.3—.6条的规定评【级
》
7.4》.3 ? 当评定围护系【统的计算单元或代】。表层的?安全性等级时应【按本标准第7.3.!7,条的规定评》级
7】。.,4.4 围护系】统的结构承载功【能的安全性等级应按!本标准第7》.,3.8条的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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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5 当评】定围护?系统承重部》分的:结构整体性时应【按本标?准,第7.3.9条【的规定?评级
】7,.4:.6 ? 围:护系统承重部分【的安全性等级应根】据本标准第7.【。4.4条和第7【.4.5条的—评定:结果:。按下列?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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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当仅》有Au级和B—u级时可按占多数级!别确定
【
2 !当,含,有Cu级或D—u级时可按下列规定!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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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当Cu级或【Du级属于结构【承载功能问题时【可按最低等级确定】;
【 — 2)当Cu级或!D,u级属于结构整体】性,问题时可定为Cu】。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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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围?护系统?。承重部分评定—的,安全性等《级,不,。应高:于上部承重》结构的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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