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 子单元安全性【鉴定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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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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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 民用》建筑安全性》的第二层次子单元鉴!定评级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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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应按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系统的承重部—。分划分为三个子单】元并应分别按本标准!第7.2~7—.4:节规定的鉴定方【。法和评?级标准进行评定【;
【 , 2 当【不要求评定》围护系统可靠性时】可不:将围护系统承重部分!列为子单元将其安】全性鉴定并》入上部承重结—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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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 当》。需验算上部承重【结构:的承载能力》。时其作?用效应按本标准【第5.?1.2条的规—定确定?;当需验《算地基变形或地基】承载力时其地—基的岩土性能和地】基承载力标准值应】由原有地《质勘察?资料和补充》勘察报告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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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 !当仅要求对某个子】单元的安《全,性进行?鉴定时?该,子单元与其》他相邻子《单元之间《的交叉部位也—应进行检查并应在】鉴,定报告中《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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