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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子—单元安全性鉴定【评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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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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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 民—。用建筑?安全性的第二层次】子单元鉴定评级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 ?1 应按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系统的承重部—分划分为三个子单】元并应分别按—本标准第《。7.2~《7.4节规定—的鉴定?。方法和评级》标准进行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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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当不《要,求,评定围护系》统可靠性时可不将】围护系统承重部分】列为:子单元将其安全性鉴!定并入上部承重结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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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 【 当需验算上部承】重结构?的承载能力时—其作用效应按本标】。准第5.1.—2条的规定确定【;当需验算地—基变形或《地基承载力时其地基!的岩:。土性能和地》基承:。。载力标准值应由【原有地?质勘察?资料和补充勘察报】告提供
】
7:.1.3 》 当仅?要求:对某个子《。单元的安全性进行鉴!定,时该子单元与其他】相邻子单元之—间的交叉部位也应】进行检查并应在鉴】定报告中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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