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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子单元安》全性鉴定评》级
!。
7.1 —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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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1 ? 民用建筑安全性的!第二层次子单—元鉴定评级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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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应按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系,统的承?重部分划《分为三个子单—元并应分别按本【标准第7.2—~7.4节规—定的鉴定方法和【评,级标:准,进行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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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当不要求评定围】护系统可靠性时可不!将围护系统承重【部,分列为子单元将其安!全性鉴定《并入:上部承重结》构中
【
7.1.2 】 当需验算上部承重!结构:的承:载,能力时其作用效应按!。本标准第5》.1.2条》的规定确《定;当需验算地基变!形或地基承载力时】。其地基的岩土性能】和地基承载力标【准值:应由原有《地质勘察资料和补充!勘察报告提》供,
》
7.1.3 【 当仅要求对—某个子单元》的安全性进行鉴定】时该子单元》与其他相邻子—单元之间的交叉部位!也应进行检查并【应在鉴?定报告?中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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