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构】件,使用性鉴定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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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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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 单个构】件使用?性的鉴定评》级应根据其》不,同的材料种类分别按!本,。章第6?。.2~6《.5节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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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 使用性鉴定【应以现场《的调查、检测结果为!基本依据鉴》定采用?的检测?数据应符《合本标准第4.3.!8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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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 :。。 当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结构的《主要构件鉴定—尚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与验算《
【 1 检【测结果需与计算【值进:行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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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检测只能取得【部分数据需通过【计算分析《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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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改【变建筑物用》途、使用条件或【使,用,要求
6!。.1.4 对【被,鉴定的结构构件【进行计算和验—算,。除应符合国家现【行设计规范的—。规定和本标准第5】.1.2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对构!件,材料的弹性模量、】剪变模量和》。泊松比等物理—。性能指标可》。根据鉴定确认的材料!。品种和强度等—级采用国家现—行设计规范规定的】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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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验算结果应按—国家现行《标准规定的限值【进行评?级当验算合格时【可根据其实际完【好程度评为》as级或bs级;当!。验,算不合格时应定【为c:。s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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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当验算结果与观察不!符时应?进一:步检查设计和—施工方面可能存【在,的,差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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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 ! 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构件:的使用性等级—。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直接评为a】s级或bs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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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经:详细检查未发—现构件有明显的变】形、缺陷、》损伤、腐蚀也没有】累积损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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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经过:长时:间的使用构件—状态仍然良好—或基本?良好能够满足—下一:目,标使用年限》内的正?常使: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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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在【下一目标使》用年限?内构:件上的作《用和:环境:条件与过去相比【不,会发生显著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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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 当需评估混凝】土构件、钢结—构构:件和砌体构件—。。的耐久?。性及其剩余耐久年限!时可分?别,按本标准附》录C、附录D—和附录E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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