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鉴定评级【标准
】
3.3》。.1 《民用建筑安全—性,鉴定评级的各层次分!级标准应按表3【.3.?1的规定采用—
《
表3.3—.1 民用建筑】安全性鉴定》评级的各层》次分:级标准
》
—
】
注【1 本标准对au!级和Au级的具体】。规,定,以及:对其他各级不符【合该规定的允许【程度分?别由:本标准?第,5,章、第7章及—第9章给《出;
《。
! ?2 表中》关于“不必采—取措:。。施”和“可不采取】措施”的规定—仅对安全性鉴定而言!不包括使用性鉴定】所要求采取的措施
!
3—.3.2 》 民用建筑使—用性鉴定评级的【各层:次分级标准应按【表3.3.2的规定!采用
》
表3.3.2! :民用建?筑使用?性,鉴定评级《。的各层?次分级?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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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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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 本标准对a】。s级和?As级的具》体规定?以及对其他各级不符!合该规定的允许程】度分别由本标—准第6章、第—8章及第9章—给出;?
】 2 】 表中关于》“不必采取措施”和!“,可不采取措施—”的规定仅对使用性!鉴定:而言不包括》安全性鉴定所要求】采取的措施;
!
【 3》 , 当仅对耐久性【问题进行专项鉴【定时表中“使用性】”可直接《改称为“耐久性”
!
?
3.3》.,。。3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评级的各层【。次分级标《准应按?表3.3.3的【规定采用《
—表3.3.3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评级的各层》次,。。分级标?。准
》
】
! 注:本标准对a级、A】级及Ⅰ?级的具体分》级,界限以及对其他各级!超,出该界限的允许【程度:分别由本标准第【10章作出规定【
3【.3.4 》 民用建《筑子单元或》鉴定单元适修性评】定的分级标准应按表!3.3.4的规【定,采,用
》。
表3.》3.4 》民用建筑《子单:元或鉴定单元适【修性评定《的分级标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