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0144-2019 建标库

4  调查和检测

4.1  使用条件的调查和检测

4.1.1  既有建筑结构鉴定与新结构设计不同。新结构设计主要考虑在设计基准期内结构上可能受到的作用、规定的使用环境条件。而既有建筑结构鉴定,除应考虑目标使用年限内可能受到的作用和使用环境条件外,还要考虑结构已受到的各种作用和结构工作环境,以及使用历史上受到设计中未考虑的作用。例如,地基基础不均匀沉陷、曾经受到的超载作用、灾害作用等造成结构附加内力和损伤等也应在调查之列。

4.1.2  本条结构上的作用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进行分类的。可变作用调查还包括建筑物相邻地下工程(如隧道、地铁项目等)的开挖、施工等情况。表中动力荷载应考虑振动冲击、吊挂荷载及管道推力等。

4.1.3  本条为既有建筑结构鉴定验算,在无特殊情况下,结构的作用标准值尽量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规定值。但是,在工业建筑结构鉴定中有些情况下结构验算荷载,例如某些重型屋盖的屋面荷载、积灰严重的屋面积灰荷载、运行不正常的吊车竖向和水平荷载、生产工艺荷载等难以选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规定值时,则需要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的原则采用实测统计的方法确定。

4.1.4  本条为生产工艺及设备荷载调查,应包括操作荷载及检修荷载,工艺设备荷载调查应注意各行业工艺特点,重点调查工艺设备荷载的传力点。

4.1.5  本条为积灰荷载的调查和确定方法。

4.1.6  本条为吊车荷载、相关参数和条件的调查和检测:

    1  当吊车及吊车梁系统运行使用状况正常、资料齐全时,宜进行常规调查和检测,包括收集有关设计资料、吊车产品规格资料,并进行现场核实,调查吊车布置、实际起重量、运行范围和运行状况等。此时,吊车竖向荷载包括吊车自重和吊车轮压,可按对应的吊车资料取值;吊车横向水平荷载为小车制动力,可按国家现行荷载标准取值。

    2  当吊车及吊车梁系统运行使用状况不正常、资料不全或对已有资料有怀疑时,还应根据实际状况和鉴定要求进行专项调查和检测,包括吊车轨道平直度和轨距的测量、调查吊车运行振动或晃动异常的原因以及对厂房结构安全使用的影响,吊车自重、吊车轮压以及结构应力和变形的测试等。此时,吊车竖向荷载可取吊车资料与实测中的较大值;吊车横向水平荷载,除应考虑小车横行制动力之外,尚应考虑大车纵向运行由吊车摆动引起的横向水平力造成的影响。

4.1.7  本条为工业建筑温度的测量要求,有些工业建筑经常处于高温环境或温差变化较大的环境,应考虑温度对工业建筑的影响,因此需要检测建筑结构或构件的表面温度、最高温度及温度场分布。

4.1.8、4.1.9  在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中,业主(委托方)最关心的是建筑结构是否安全、适用、还能用多久或结构的寿命是否满足目标使用年限的要求。如果建筑结构出现病态(老化、局部破坏、严重变形、裂缝、疲劳裂纹等)要求查找原因、分析危害程度和提出处理方法。为可靠性鉴定中掌握结构使用环境、结构所处环境类别和作用等级,解决上述问题提供调查纲要和技术依据特制定这两条。

    本标准第4.1.9条为一般混凝土结构耐久性判定、混凝土结构裂缝宽度评定等级等所需要的结构所处环境类别和作用等级。对钢结构和砌体结构上述规定也基本适用。如果需要评估混凝土构件的耐久性剩余使用寿命时,仅掌握本条所规定的结构所处环境类别和作用等级还是不够的,还需要掌握更详细的环境指标参数。遇到这种情况,对工业大气环境混凝土结构可按本标准附录B表B.1.4的规定确定更详细的环境类别、详细划分环境作用等级,并确定计算中需要的相关参数和局部环境系数。其他情况则要按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GB/T50476的规定,根据评定需要进一步详细确定环境类别、环境作用等级及相关计算参数和系数。

    本标准第4.1.9条结构所处环境类别和环境作用等级主要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GB/T50476、《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标准》GB/T50046和《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对地基基础和地下结构),并结合工业建筑的实际情况制定的。根据工业建筑鉴定的特点和需要,对其中很少遇到的情况如冻融环境,本条对上述标准条文和表格作了适当的简化和取舍。化学腐蚀环境比较复杂,工业建筑上部结构和地下地基基础中又经常遇到酸、碱、盐、有机物及生物的气态、液态、固态腐蚀介质,这部分内容本条文根据需要列入表格。检测鉴定时遇到化学腐蚀环境,应根据鉴定需要作详细检测分析,用于结构和地基基础的鉴定评级。一般工业建筑则可直接根据本标准第4.1.9条,确定结构所处环境类别和环境作用等级用于工业建筑的可靠性鉴定、安全性评定和正常使用性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