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规定
】
3.1 ! 一般规定
】
3.【1.1 《 工:业,建筑: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可靠性鉴定
!
》 ?1 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拟继》续,使用时;
!
, , ?2 使《用用途?或环境?改变时;《。
,。
— 3 进行结!构改造或扩》建时;
】。
4 【。。 ,遭受灾害或事故后】;
【。 5 存】在较严重的质—。量缺:。陷或者出现较严重的!腐蚀、损《伤、变形时
—
:
,。
3.1.2 !工业建筑在下列情】况下宜进行可—靠性鉴?定
—
《 1 使》用维护?中需要进行常规【检测:鉴定:时;
《
:
》 2 需要进【行较大规模维修时】;
】 : 3 其他需要】掌握结构《可靠性?水平:。时
:
3.【1.3? , 工业?建筑在下列》情况下可进行—专项鉴定
》
】 1 结》构进行维修改造有】专门要求时》;
! 2 《 结构?存在耐?久性损伤影》响其耐久年》限时;
《。
】 3 结构—存,在疲劳问题影响【其疲劳寿命时;【
:
,
》 4? 结?构存在明显振动【影响时;
【
【5 结构需要进】行长期?监测时
—
?3.1?.4: 工业建筑在下】。列情况下可仅进【行安全?性鉴定
! 《。1 各种应急【鉴定;
《
《
2 国!家法规?规定的安全性鉴定】;
】 , :3 临时性—建筑需延长》使用期限
》
《。
3.?。1,.5 《鉴定对象可以是【工,业建筑整体或相【对,。独立的鉴定单—。元亦:可是结?构系统或结构—构件
3!。.1:.,6 ?鉴定的目标使—用年限应根》据工业建筑的使【用,历史、当《。前的技术状况和今后!的维修使用计划由】委托方和鉴》定方共同商定—对鉴定对象不—同,的鉴定单元可确【定不同的目标使用年!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