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 邮电通讯、广播电视建筑
5.4.1 本条保持本标准2004年版的规定。
5.4.2 本条保持本标准2004 年版的规定。
5.4.3 本条基本保持本标准2004 年版的规定。鉴于邮政与电信分属不同部门,将邮政和电信建筑分别规定。本条第1,2款对电信建筑的设防分类进行规定,其中县一级市的长途电信枢纽楼已经不存在,故删去。第3款对邮政建筑的设防分类进行规定。
5.4.4 本条保持本标准2004 年版的规定,与《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作了协调。
鉴于国家级卫星地球站上行站的节目发送中心具有保证发送所需的关键设备,设防类别提高为特殊设防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