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电力建筑
5.2.1 本节保持本标准2004年版的适用范围。
5.2.2 本条保持本标准2004年版的规定。供电系统建筑一旦遭受地震破坏,不仅影响本系统的生产,还影响其它工业生产和城乡的人民生活,因此,需要适当提高抗震设防类别。
5.2.3 考虑到电力调度的重要性,对国家和大区的调度中心予以提高。
5.2.4 本条保持2004年版的有关的规定,与《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GB 50260-1996的有关规定协调。电力系统中需要提高为设防标准的,是属于相当大规模、重要电力设施的生产关键部位的建筑。
地震时必须维持正常工作的重要电力设施,主要指没有联网的大中型工矿企业的自备发电设施,其停电会造成重要设备严重破坏或者危及人身安全,按各工业部门的具体情况确定。
作为城市生命线工程之一,将防灾救灾建筑对供电系统的相应要求一并规定。
本次修订还补充了燃油和燃气机组发电厂安全关键部位的建筑——卸、输、供油设施。此外,还增加了换流站工程的相关内容。
单机容量,在联合循环机组中通常即机组容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