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 加工制造业生产建筑
7.3.1 本节适用于机械、船舶、航空、航天、电子(信息)、纺织、轻工、医药等工业生产建筑。
7.3.2 加工制造工业生产建筑,应根据建筑规模和地震破坏所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划分抗震设防类别。
7.3.3 航空工业生产建筑中,下列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1 部级及部级以上的计量基准所在的建筑,记录和贮存航空主要产品(如飞机、发动机等)或关键产品的信息贮存所在的建筑。
2 对航空工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整机或系统性能试验设施、关键设备所在建筑(如大型风洞及其测试间,发动机高空试车台及其动力装置及测试间,全机电磁兼容试验建筑)。
3 存放国内少有或仅有的重要精密设备的建筑。
4 大中型企业主要的动力系统建筑。
7.3.4 航天工业生产建筑中,下列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1 重要的航天工业科研楼、生产厂房和试验设施、动力系统的建筑。
2 重要的演示、通信、计量、培训中心的建筑。
7.3.5 电子信息工业生产建筑中,下列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1 大型彩管、玻壳生产厂房及其动力系统。
2 大型的集成电路、平板显示器和其它电子类生产厂房。
3 重要的科研中心、测试中心、试验中心的主要建筑。
7.3.6 纺织工业的化纤生产建筑中,具有化工性质的生产建筑,其抗震设防类别宜按本标准7.2.4条划分。
7.3.7 大型医药生产建筑中,具有生物制品性质的厂房及其控制系统,其抗震设防类别宜按本标准6.0.9条划分。
7.3.8 加工制造工业建筑中,生产或使用具有剧毒、易燃、易爆物质且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厂房及其控制系统的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7.3.9 大型的机械、船舶、纺织、轻工、医药等工业企业的动力系统建筑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7.3.10 机械、船舶工业的生产厂房,电子、纺织、轻工、医药等工业的其他生产厂房,宜划为标准设防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