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 原材料生产建筑
7.2.1 本节适用于冶金、化工、石油化工、建材和轻工业原材料等工业原材料生产建筑。
7.2.2 冶金、化工、石油化工、建材、轻工业的原材料生产建筑,主要以其规模、修复难易程度和停产后相关企业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划分抗震设防类别。
7.2.3 冶金工业、建材工业企业的生产建筑中,下列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1 大中型冶金企业的动力系统建筑,油库及油泵房,全厂性生产管制中心、通信中心的主要建筑。
2 大型和不容许中断生产的中型建材工业企业的动力系统建筑。
7.2.4 化工和石油化工生产建筑中,下列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1 特大型、大型和中型企业的主要生产建筑以及对正常运行起关键作用的建筑。
2 特大型、大型和中型企业的供热、供电、供气和供水建筑。
3 特大型,大型和中型企业的通讯、生产指挥中心建筑。
7.2.5 轻工原材料生产建筑中,大型浆板厂和洗涤剂原料厂等大型原材料生产企业中的主要装置及其控制系统和动力系统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7.2.6 冶金、化工、石油化工、建材、轻工业原料生产建筑中,使用或生产过程中具有剧毒、易燃、易爆物质的厂房,当具有泄毒、爆炸或火灾危险性时,其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