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A 各类物项分类示例
A.1 工程结构物项类别的划分
A.1.1 下列物项划为Ⅰ类:
(1)安全壳(包括贯穿件);
(2)安全壳内部结构;
(3)核辅助厂房;
(4)燃料厂房;
(5)控制室及有关电气厂房;
(6)柴油机房;
(7)贮存乏燃料的有关结构;
(8)辅助给水系统的有关结构;
(9)安全厂用水系统和设备冷却水系统的有关结构;
(10)换料水贮存结构;
(11)安全壳排气烟囱;
(12)监测安全重要系统用的有关结构;
(13)损坏后会直接或间接造成事故工况的、有放射性物质外逸危险的以及使反应堆安全停堆并排出余热所需的其它结构。
A.1.2 下列物项划为Ⅱ类:
(1)放射性废物处理系统的有关结构(不包括放射性物质装量较少或损坏后放射性物质的外逸低于规定限值的结构);
(2)冷却乏燃料的有关设施;
(3)安全上重要,但不属于Ⅰ类的其它结构。
A.2 系统和部件物项类别的划分
A.2.1 下列物项划为Ⅰ类:
(1)反应堆冷却剂承压边界;
(2)反应堆堆芯和反应堆容器内部构件;
(3)应急堆芯冷却、事故后安全壳热量排除或事故后安全壳空气净化(如除氢系统)所需要的系统或其一部分;
(4)停堆、余热排除或冷却乏燃料贮存池所需要的系统或其有关部分;
(5)蒸气和供水系统、从蒸气发生器二次侧延伸到并包括安全壳外隔离阀的部分和与它连接直至第一个阀门(含该阀门,包括安全或减压阀)的公称直径为63.5mm以上的管道;
(6)堆芯应急冷却、事故后安全壳热量排除、事故后安全壳空气净化、反应堆余热排除或冷却乏燃料贮存池所需要的冷却水系统、设备、冷却水系统和辅助给水系统或这些系统的有关部分,包括取水口设备;
(7)安全重要的反应堆冷却系统部件,如反应堆冷却剂泵及其运行所需要的冷却水和密封水系统或这些系统的有关部分;
(8)为应急设备供应燃料所需要的系统或其有关部分;
(9)产生保护动作信号的执行机构输入端和与其连接的所有有关电气与机械装置和线路;
(10)安全重要系统的监测和启动所需要的系统或其有关部分;
(11)乏燃料贮存架;
(12)反应性控制系统,例如控制棒、控制棒驱动机构及硼注入系统;
(13)与控制室有关的要害设备的冷却系统、通风和空调系统以及控制室内外的某些设备,即其损坏可能对控制室工作人员产生危害者;
(14)除放射性废物处理系统外,不包括上述第(1)至(13)项中含有或可能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系统,且其假想破坏会导致按保守计算得出的厂外剂量对全身超过5msy或对身体任何部分超过全身的当量剂量者;
(15)安全等级为LE级的电气系统,包括上述第(1)至(14)项所列电厂装置运行所需应急电源的厂内电源辅助系统;
(16)不要求连续起作用的部分系统或部件,其破坏可能使上述第(1)至(15)项中任一电厂装置的作用降低到不能接受的安全水平,应将它们设计和建造成当发生极限安全地震震动时不会产生此种破坏。
A.2.2 下列物项划为Ⅱ类:
(1)核电厂中放射性废气处理系统中用于贮存或延迟释放放射性废气的部分;
(2)核电厂中的防火系统设备;
(3)安全重要,但不属于Ⅰ类的其它系统和部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