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厂抗震设计规范 GB50267-97 建标库

3.5  抗震构造措施

3.5.1  核电厂的安全壳、建筑物、构筑物,宜坐落在基岩或剪切波速大于400m/s的岩土上。

3.5.2  混凝土安全壳、混凝土建筑结构构件的抗震构造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对抗震等级为一级的混凝土结构构件的有关要求;其他混凝土结构构件和各种钢结构构件的抗震构造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对9度抗震设防时的有关要求。

3.5.3  设备、部件和工艺管道的抗震构造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对9度抗震设防时的有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