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厂抗震设计规范 GB50267-97 建标库

3  抗震设计的基本要求

3.1  计算模型

3.1.1  在核电厂的抗震设计中,主体结构可作为主体系;其它被支承的结构、系统和部件可作为子体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3.1.1.1  通常情况下,主体系和子体系宜进行耦联计算。

3.1.1.2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主体系和子体系可不作耦联计算:

3.1.1.3  不进行耦联计算的子体系,其地震输入可由主体系的计算确定,并可利用楼层反应时间过程或楼层反应谱进行。在进行主体系计算时,当子体系与主体系为刚性连接时,可将其质量包括在主体系质量内;当子体系与主体系为柔性连接时,可不计入子体系的质量和刚度。

3.1.2  计算模型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对于质量和刚度不对称分布的物项,宜计入平移和扭转的耦联作用;

(2)当采用集中质量模型时,集中质量的个数不宜少于所计入振型数的两倍;

(3)当结构计算模型中,对地基土平均剪切波速不大于1100m/s的地基,应计入地基与结构的相互作用,基础埋深与基础底面等效半径之比小于1/3的浅埋结构宜采用集中参数模型,深埋结构宜采用有限元模型,对于基础底面土层平均剪切波速大于1100m/s的地基,可不计入地基与结构的相互作用;

(4)当物项支承构件的刚度明显影响物项的动力作用效应时,应计入其刚度的作用;

(5)应计入物项内液体以及附属部件等的质量;

(6)对于因地震引起内部液体振荡的物项,应计入液体晃动效应和其他液压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