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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雨】水系统 ! 5.—1  排水分区【与系统布《局 ? —5.1.1  本条!规定了?雨水排水分》。区,确定的基《本原则 — :   ?  天然流域汇【水,。分区的较大改变可】能会导致下游因峰值!流,量的显?著增加而产生—洪涝灾害《也可能?会导致下《游,因雨水流量长期【。。减少而影响生态系统!的平衡?因此为减《轻对各流域自然【水文条件的》影响降低工》程造价?规划雨?水分区宜与》天然流域汇水分区】保持一致 》。 《 5.1.2  本!条是关于立体交【叉下穿道路低—洼段和路堑式路段等!重要低?洼区雨?水排水分区的规定 !  —   ?立体交叉下穿道路】低洼:段和路堑式路段【的雨水一般》。难以:重,力流就近排放往往需!要设置泵站》、调:蓄设施?等应对强降》雨,为减少泵站等设施】。的规模降低建设、运!行及维护成本—应遵循高水高排【、低水?低排的原则合理【进行竖向《。设计及?。排水分区划分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分区之外的雨【水径流进入这—些低洼地《区 【   ? ,在合理?划分排水分》区的基础上》为,。。提高排水的》。安全:保障能力立体—交叉下?穿道:路低洼段和路堑【式路段均应构建独立!的排水系统出水口】应设置于适宜的受纳!水体防止排水—。不畅甚至是客—水倒灌 》  》   立体交叉下穿!道路低洼段和路堑式!路段一般都是重要】的交通通道如果不以!上述措施保障—这些区域的排—水防御?能力不仅会》频繁严重《影响城市《的正常运转而且【往往还会直接威胁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因:而将本条作为强制】性条文 】 5.1.3—  :本条是?关于新建《雨水系统与已建【雨水系统关系—。的规定?    ! 城市建设往往会】导致雨水径流量【的增加随着城市规模!的扩大如《。果不对城市新建【区排入已建》雨水系统《的雨水量进行—合理控制就会不【断加:大已建雨《水系统?的,排水压力《增加城市内涝风【险因:此应以城市》已建雨?水系统的排》水能力作为限制因】素按:照新建区域增—加的设计雨水量不】会,导致已建雨水系统排!水能力?不足:为限制条《件,来,考虑新建雨水系统】与已建?雨水系统的衔接【对于雨水排》放系统应据此确定】新建区中可》。接入已建系统—的,最大规模超》出部分应另行—考虑排水出路;对于!防涝系统应》据此确定新》建区中可《排入已?建,系统的最大设计流】量超出部分应合【理布置调蓄》。空间进行调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