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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雨水系统 ! : ? ?5.1? , 排水分区》与系统?布局 】。 5.1.1 】。 本条规定了雨水排!水分:。区,。。。确定的基《本原则 《     !天然流域汇水分区】的较大改变可能【会导致下游》因峰值流量的显著】增加而产生》。洪涝灾害也可能会导!。致下游因《。雨,水流量长期减少而】影响生态《系统的平衡因此为】减轻对各流域—。。。自然水文条》件的影响降低—工,程造:价规划雨水分区宜】与天然流域汇水【分区保持一致 ! 5.1—.2:  本?条是关于立体交叉】下穿道路低洼段【和,路堑式路段等重要低!。。洼区雨?水排水分区》的规定 【    》 立体交叉》下穿道路低》洼段和路《堑式路段的雨水一】般难以重力流—就近排放往往需【要设置泵站、调蓄设!。施等应对强降雨【为,减少泵站《。等设施的规模降低建!设、运行及维护成本!应遵循高水高排、低!水低排的原则合理】进行竖向设计及【排水分区划分—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分区之外的雨水【径流进入这些低洼地!区   !  在合理划分排】水分区的基》础上:为提高排水的—安全保障能力立体交!叉,下穿道路低洼段和】路堑式?路段均应《。构建:独立的排水》系统出水口》。应设:置于适?宜的受纳水》。体防止排水不畅甚】至是客水倒灌 】     立!。体交叉下穿道路低】洼段和路堑式路段】一般都是重要的【交,。通,通道如?果不以上述措施【保障这些区域—。的排水防御能—力不仅会频繁—严重影响城市的【正常运转而且往往】还会直接威》胁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因而将本条作为】强制性条文 【 , ?5.1.3 — 本条?是关于新建雨水【系统与已《建雨水系《统关系的规定 】   —  城市《。建设往往会导致雨】水径流量的增加随着!。。城市规模的扩大【如果不对城市新【建区排入《已建雨水系统的雨水!量进行合理控制【。就会不断加大已【。建雨水系统的排【水压力增《加城:市内涝风险因此应】以城市已建雨水系】统的排?水能力?作为限制因素按【照新建区域增—加的:。设计雨水量不会【导致已建雨》水系统?排水能力《。不足:为限制条件来考【虑新:建雨水系统》与已建雨水系统的】衔接对于雨水—排放系统应据此确】。定新建区中可—接入已建系统—的最大规模超出部分!应,另,。行,考虑排水出路;【对于防涝《系统:应据此确定新建区中!可排入已建系统的最!大设计流《量超出部分应—合理布置调》蓄空间进行》调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