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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雨水系统 ! 5.1! , 排水?分区:与系统布局 ! ? 5.1.1—  :本条规定了雨—水排水分《区确:定的基本原则 【 ?     天然流!域汇水分区的较【大改变?可能会导《致下游因峰》值流量的《显著增加而产生【洪涝灾害也可能会导!。致,。下游:因雨水流量》长期减少而》影响生态系统的平衡!因此为减轻对各流域!自然水文《条件的影响降低工程!造价规划雨水分区】宜与天?然流域?汇,水分区保持一—致 5】.1.?2  本条是关【于立体交叉下穿道路!低洼段和路堑式路段!等重:要低洼?区雨水排《水,分区的规定》。  【  : ,立体交?叉下穿?道路低洼段和路堑】式路段的雨水一般】。难以重力流就近排】。放往:往需要设置泵站、调!蓄设施等《应对强降雨为减少】泵站等设施的—规模:降低:建设、运行》及维护成《本应遵循《高水高排、低水低排!的原则合理进行竖】向,设计及排水》分,区划分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分》区之外的雨水径【流进入这些低洼【地区 —     —在合理划分排水分区!的基础上为提高【排水的安全》保障能力立体交叉】下穿道路低洼段【和路堑式路段均【。应构建独立》。的排水系《统出:水口:应设置于适》宜的受纳水》体防止?排水不?。畅甚:至是客水倒灌 ! ,     立体交!叉下穿道路低洼【。。段和路堑式路段一般!都,是重要的交通—通道:如果不以上》述措:。施保障?这些:区域的?排水防?御能:力不仅会频繁严重】。影响城市的正常运转!而且往往《还,。会直接?威胁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因而将本—条作为强制》性条文 》 5.1.3!  本条是关于【新建雨水系》统与已建《雨水系统关》系的规定 【  《   城市建设【往往:会导致雨水径—流量的增《加随着城市规模的】扩大如果不》对,城市新建区排入已】建雨水系统的雨水量!进行合理控制就【会不断加《大已建雨水系统的排!水压力增加城市内涝!风险:因此:。应以城市《。已建雨?水系统的《排水能力作为限制因!素按照新建区域增】加的设?计,雨水量不《会导致?已建雨水系》统排水能力不—足为限制《。条件来考虑新建【雨水系统与》已建雨水系统—的衔接对于雨水【排放系统应》。据此确定新建—区中可接《入,已建系?统的最?大规模?。超出部分应》另行考虑排》水出路;对于防【涝系统应据此—确定新?建区中可排入已【建系统的最大设【。计流量超《出,部分:应合理布置》调蓄空间进行调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