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318-2017 建标库

5  雨水系统

5.1  排水分区与系统布局

5.1.1  本条规定了雨水排水分区确定的基本原则。

    天然流域汇水分区的较大改变可能会导致下游因峰值流量的显著增加而产生洪涝灾害,也可能会导致下游因雨水流量长期减少而影响生态系统的平衡。因此,为减轻对各流域自然水文条件的影响,降低工程造价,规划雨水分区宜与天然流域汇水分区保持一致。

5.1.2  本条是关于立体交叉下穿道路低洼段和路堑式路段等重要低洼区雨水排水分区的规定。

    立体交叉下穿道路低洼段和路堑式路段的雨水一般难以重力流就近排放,往往需要设置泵站、调蓄设施等应对强降雨。为减少泵站等设施的规模,降低建设、运行及维护成本,应遵循高水高排、低水低排的原则合理进行竖向设计及排水分区划分,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分区之外的雨水径流进入这些低洼地区。

    在合理划分排水分区的基础上,为提高排水的安全保障能力,立体交叉下穿道路低洼段和路堑式路段均应构建独立的排水系统。出水口应设置于适宜的受纳水体,防止排水不畅甚至是客水倒灌。

    立体交叉下穿道路低洼段和路堑式路段一般都是重要的交通通道,如果不以上述措施保障这些区域的排水防御能力,不仅会频繁严重影响城市的正常运转,而且往往还会直接威胁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因而将本条作为强制性条文。

5.1.3  本条是关于新建雨水系统与已建雨水系统关系的规定。

    城市建设往往会导致雨水径流量的增加。随着城市规模的扩大,如果不对城市新建区排入已建雨水系统的雨水量进行合理控制,就会不断加大已建雨水系统的排水压力,增加城市内涝风险。因此,应以城市已建雨水系统的排水能力作为限制因素,按照新建区域增加的设计雨水量不会导致已建雨水系统排水能力不足为限制条件,来考虑新建雨水系统与已建雨水系统的衔接。对于雨水排放系统,应据此确定新建区中可接入已建系统的最大规模,超出部分应另行考虑排水出路;对于防涝系统,应据此确定新建区中可排入已建系统的最大设计流量,超出部分应合理布置调蓄空间进行调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