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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排水体制《 》 : ,3.3.2》  本条规定排【水体制选择》的原则 !    我》国地域广阔气候分】区差异大应》因地制宜地选择【。排水体制鉴于我【国目前的城市水环】境状况排水体—制宜采用雨污—分流因此本条规【定,除降雨量少的干【旱地区(降雨量【年均200mm以下!的地区)外城市新建!和旧城?改造地区《。的,排水系?统,。应采用分流制考虑】到,部分城市旧城—区已采?用,合流制暂不具备分流!制改造条件因—此提:出在:。不具备分流》制改造条件的地【区可采用截流式【合流制但应采用调】蓄,和处理相结合的措施!以,。尽可能减少合流制溢!。流污染在混》接问题严重》的,地区或对环境质量要!求高的城市》对已经采用》雨污分流的》已建城区可通过技】术经济比较采—用截流式《分流制排水体—制可:将旱季雨水管道【的错接污水》和雨季的初期雨水均!送至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以适应现代城—市发展的更高要求】。即在城镇《区域内部《。采,用分流制为主的基础!上,对,晴,天有污水排》入城镇水体的雨水排!。出口沿城《镇,水体两岸《布设:截污干管系统在其排!入点进行末端—截污;条件良好【地区可利用》截污干?管系统截流初期【雨水;但非》干旱地区不允许新】建区域采《用合流?。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