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318-2017 建标库

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本条是关于城市排水工程规划主要内容的规定。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内容是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并结合城市排水工程技术特点确定的。在确定排水体制、进行排水系统布局时,应结合城市蓄滞洪区用地、生态空间布局拟定城市排水方案,确定雨、污水排除与综合利用方式,提出对旧城原排水设施的利用与改造方案和在规划期限内排水设施的建设要求。提出对初期雨水、污水处理厂污泥、再生水利用的内容要求。在确定污水排放标准时,应从污水受纳体的水环境安全着眼,既符合近期的要求,又要不影响远期的发展。

3.1.2  本条说明规划期限确定的原则。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规划期限与城市总体规划期限相一致的同时,应考虑雨水或污水系统的自身特点。一般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为20年,城市建设需要多个规划期才能逐步完善。而城市排水工程是系统工程,主要设施埋于地下,靠重力流排水,且排水管道的使用年限一般大于50年。因此,城市排水工程规划应具有较长的时效,以满足城市不同发展阶段的需要。本条明确规定了城市排水工程规划不仅要重视近期建设规划,而且还应考虑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为城市远景发展留有余地,并应注意城市排水系统的系统性。

    污水工程规划要为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近、远期结合创造条件。雨水工程规划要考虑城市发展、变化的需要,结合城市生态安全格局构建,按远景预留行泄通道和城市防涝调蓄设施的用地。城市排水出口与受纳体的确定都不应影响下游城市或远景规划城市的建设和发展。

3.1.3  本条是关于城市排水工程规划与其他相关规划协调的规定。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除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外,还应与其他各项专业规划协调一致,如:城市排水工程规划与道路规划、绿地系统规划的竖向衔接;排水工程规划的污水量、污水处理程度和受纳水体及污水出口应与给水工程规划的用水量、再生水的水质、水量和水源地及其保护区相协调;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管线应与综合管廊规划相协调;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受纳水体与城市水系规划、城市防洪规划相关,应与规划水系的功能和防洪的设计水位相协调,并符合城市环境保护规划的水环境功能区划及环境保护要求和规定。

3.1.4  本条是关于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源头减排的规定。

    低影响开发(LowImpactDevelopment,LID)是一种在开发过程中尽最大努力保留自然要素、生物多样性和水文状态,对自然环境影响最小化的土地利用和开发模式,其运用经过设计的小规模水文控制措施,通过在源头对径流进行渗透、过滤、存储、蒸发和滞留,来重现流域开发前的水文机制。

    大气和地表中的污染物通过降雨和地表径流冲刷,形成径流污染,排入受纳水体,是城市河湖水系遭受污染的重要原因。低影响开发强调利用场地的自然特征来保护水环境质量,有利于控制城市径流污染和提高雨水利用程度,对于降低城市内涝风险也有一定的帮助。但是,在强降雨的降雨强度达到峰值时,源头减排系统所依赖的渗透、存储、蒸发和滞留能力往往也已经基本饱和。因此,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对于内涝风险的降低作用是有限的。确定城市内涝应对策略时,应注意避免过于强调甚至是依赖这一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