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318-2017 建标库

5.2  雨水量

5.2.1  城市总体规划应按气候分区、水文特征、地质条件等确定径流总量控制目标;专项规划应将城市的径流总量控制目标进行分解和落实。

5.2.2  采用数学模型法计算雨水设计流量时,宜采用当地设计暴雨雨型。设计降雨历时应根据本地降雨特征、雨水系统的汇水面积、汇流时间等因素综合确定,其中雨水排放系统宜采用短历时降雨,防涝系统宜采用不同历时的降雨。

5.2.3  设计暴雨强度,应按当地设计暴雨强度公式计算,计算方法按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中的规定执行。暴雨强度公式应适时进行修订。

5.2.4  综合径流系数可按表5.2.4的规定取值。城市开发建设应采用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降低综合径流系数。

表5.2.4  综合径流系数

5.2.5  设计重现期应根据地形特点、气候条件、汇水面积、汇水分区的用地性质(重要交通干道及立交桥区、广场、居住区)等因素综合确定,在同一排水系统中可采用不同设计重现期,重现期的选择应考虑雨水管渠的系统性;主干系统的设计重现期应按总汇水面积进行复核。设计重现期取值,按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中关于雨水管渠、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的相关规定执行。

5.2.6  雨水设计流量应采用数学模型法进行校核,并同步确定相应的径流量、不同设计重现期的淹没范围、水流深度及持续时间等。当汇水面积不超过2km2时,雨水设计流量可采用推理公式法按下式计算。

    式中:Q——雨水设计流量(L/s);

          q——设计暴雨强度[L/(s·hm2)];

          ψ——综合径流系数;

          F——汇水面积(hm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