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318-2017 建标库

5  雨水系统

5.1  排水分区与系统布局

5.1.1  雨水的排水分区应根据城市水脉格局、地势、用地布局,结合道路交通、竖向规划及城市雨水受纳水体位置,遵循高水高排、低水低排的原则确定,宜与河流、湖泊、沟塘、洼地等天然流域分区相一致。

5.1.2  立体交叉下穿道路的低洼段和路堑式路段应设独立的雨水排水分区,严禁分区之外的雨水汇入,并应保证出水口安全可靠。

5.1.3  城市新建区排入已建雨水系统的设计雨水量,不应超出下游已建雨水系统的排水能力。

5.1.4  源头减排系统应遵循源头、分散的原则构建,措施宜按自然、近自然和模拟自然的优先序进行选择。

5.1.5  雨水排放系统应按照分散、就近排放的原则,结合地形地势、道路与场地竖向等进行布局。

5.1.6  城市总体规划应充分考虑防涝系统蓄排能力的平衡关系,统筹规划,防涝系统应以河、湖、沟、渠、洼地、集雨型绿地和生态用地等地表空间为基础,结合城市规划用地布局和生态安全格局进行系统构建。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应落实具有防涝功能的防涝系统用地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