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排水系统的安全性
3.6.1 排水工程中的厂站不应设置在不良地质地段和洪水淹没区。确需在不良地质地段和洪水淹没区设置时,应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3.6.2 排水工程中厂站的抗震和防洪设防标准不应低于所在城市相应的设防标准。
3.6.3 排水管渠出水口应根据受纳水体顶托发生的概率、地区重要性和积水所造成的后果等因素,设置防止倒灌设施或排水泵站。
3.6.4 雨水管道系统之间或合流管道系统之间可根据需要设置连通管,合流制管道不得直接接入雨水管道系统,雨水管道接入合流制管道时,应设置防止倒灌设施。
3.6.5 排水管渠系统中,在排水泵站和倒虹管前,应设置事故排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