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335-2016 建标库

6  输配水

6.1  一般规定

6.1.1  再生水管线的平面位置和竖向位置一般由城镇总体规划及给排水、道路等专项规划确定,并按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线综合设计。

6.1.6  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及《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的有关规定,提出再生水管道与其他管线及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实际执行中受现场条件等因素难以满足上述要求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安全措施后减小最小水平净距。

6.1.7  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及《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的有关规定,提出再生水管道与其他管线及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垂直净距,实际执行中受现场条件等因素难以满足上述要求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安全措施,减小最小垂直净距。

6.1.9  关于管道穿越河堤、铁路、高速公路和其他高等级路面的设计原则要求。相关的国家现行标准有《防洪标准》GB50201、《铁路桥涵设计基本规范》TB10002.1、《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D60。

6.1.11  管网供水区域较大、距离再生水厂较远时,为方便管理人员及时进行供水调配、管网检修维护等工作,可设置维护管理站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