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335-2016 建标库

5  再生水厂

5.1  一般规定

5.1.1  再生水厂厂址、厂区总体布置、竖向设计等设计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和《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的有关规定。

5.1.2  污水二级处理与深度处理设施同时建设时,二级处理工艺设计应同时考虑处理出水的达标排放和再生水生产对水质净化程度的要求,应强化氮、磷营养物处理程度,不宜在深度处理中专门脱氮,二级处理构筑物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的有关规定。

5.1.3  深度处理工艺的选择及主要构筑物的组成,应根据再生水水源的水质、水量和再生水用户的使用要求等因素,按相似条件下再生水厂的运行经验,结合当地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5.1.4  深度处理工艺构筑物的设计水量应按最高日供水量加再生水厂自用水量确定。

5.1.5  选择曝气生物滤池或膜生物反应器时,应充分发挥其生物处理与过滤相结合的功能。

5.1.6  再生水处理应设置消毒设施。

5.1.7  各处理构筑物的个(格)数不应少于2个(格),并应按并联设计。当任一构筑物或设备进行检修、清洗或停止工作时,应能满足供水要求。

5.1.8  供水泵站内工作泵不应少于2台,并应设置备用泵。当供水量和水压变化大时,供水泵站宜采用机组调速等调控措施。

5.1.9  再生水厂内除生活用水和有特定使用要求的情况外,其他自用水应采用再生水。

5.1.10  再生水厂应设有溢流和事故排放设施。

5.1.11  化验室设置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城镇供水与污水处理化验室技术规范》CJJ/T182的有关规定执行。

5.1.12  水量调蓄构筑物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再生水厂的清水池有效容积应根据产水、供水和用水变化曲线、自用水量等确定,并应满足消毒接触时间的要求。当管网中无调节构筑物时,在缺乏资料情况下,可按再生水厂最高日供水量的10%~20%确定。

    2  当供水区域较大,且有合适的位置及地形,可在再生水厂外建高位水池或调节水池泵站,其调节容积应根据用水区域供需情况确定。

    3  再生水用于景观环境用水、农田灌溉用水时,可利用当地水系(体)的调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