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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再生水厂 】 ? 》 5.1  一般】规定: , ? 5.1.】1 : 再生水厂》厂址、厂《区总体布置、竖【向设计等设计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和?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的【有关规定 — ? 5.1.2  】污水二级处》理与深度处理—设施同时建设—。时二级处理工—艺,设计应同时考虑处理!出水的达《标排放?和再:生水生产对水质净】化程:度的要求应强化氮、!磷营养物处理程【度,不宜在深度处理中】专门脱氮《二级处理构筑物【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的?有关规定 【 ?5.1.3 — 深度处理工—艺,的选择及主要构【筑物的组成应根据】再生水水《源的水质、》。水,量和再生水》用,户的使用要求等【因素按相似条—件下再?。生,水厂的运行》。经验结?合当地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 5.1.4  !深,度,处理工?艺构筑物的设计水量!。应,按最高日供水—量加再生水厂自用水!量确定 】 5:.1.5  选【择曝:气生物滤《。池或膜生物反应器】时应充分《发挥其生物处—理与过滤相结合的功!能 : ?。 5.1.6 】 再生水处理应设置!消毒设施《 《 , 5.1《.7  各处理构筑!物的个(格)数【不应:少于2个《(格)并应》按并联设《计当任一构筑物【或设备进行检—修、清?洗,。或,停止工作《时应能满《足供水要求 】 5.1.8】。  :供水泵站内工作泵】。不应少于2台并应设!置备用泵当》供水量和水》压变化大《时供:水泵站宜采用机组】调速等?调控措施 ! 5.?1,.9  再生水厂内!除生活用水》和有特定使用要求】的情况外其他自【用水应采用再生【水, —5.1.10 【 再:生水厂应设有溢【流和事故排放设【施 《 5《.1:.11  化—验室设置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城镇供水】与污水处理化验室】技,术规范CJJ/T !182的有关规定执!行, 》 ,5.1.1》2  水《量,调蓄构筑物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再生:水厂的清《水池:有效容积应根据【产水、供水和用【水变化曲线、—自用:水量:。等,确定:并应满足消》。毒接:触时间的要求当管】网中无?调节构筑物时在缺乏!资料情况《下可按再生水厂【最高日?供水:量的10%~20】。%确定 — :  :。   2  当供】水区域较大》且有合适的》位置及地形可在【再生水厂外建高位水!池,或调:。节水:池泵站其调》节,容,积应根据用》水区域供需情—况确定 —。  《   3  再生】水用于景观环境用水!、农田?灌溉用水时可利用】当地水系(体)的调!蓄功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