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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再生水厂 ! 《 5.1【 , 一般规定 【 ?。 5.1.【1  再生》水厂厂?址、厂区总体布【置、:竖向设计等设计【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和?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的有关规定 】 5.1.2 ! 污水二级处—理,。与深度处理》设施同?时建设时二》级处理工艺》。设计应同时考虑【处理出水的达标排】。放和再生水生—产对水质净化程度的!要求应强化》氮、:磷营养物处理—程度不宜在深度处】理中专门脱》氮,。二级处理构筑物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的有关规!定 《。。 : 5.1.》3  深度处—理工艺的选择及【主要构筑物》的组成应根据—再生:水水源的水》质、水量《。和再生水用户的使】用要求等因素—按相似条《件下再生水厂的运行!经验结合当地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 , 5.—1.:4  深度处理【工,艺构:筑物的设计水量应】按最高日供水—量加再生水》厂自用水量确定 】 》。。5.1.5  【选择曝气生》物滤池或《。膜,。生物反应器时—应充分发《挥其:生,。物处:理,与过滤相结合的功能! ? 5.》1.6  再生【水处理?应设置消毒》设施 ? 5—.1.7  各处】理构筑物的个—(格:)数不应少于2个】(格)并应》按并:联设计当任一构【筑物或设备进—行检修、清洗或停止!工作时应能》满足供水要》求 【5.1.8 — 供水泵站内工【作泵不应《少于2?台,并应设置备用泵当供!水量和?水压变?化大时供水泵站宜采!用机组调速等调控】措施 《 , 5.》。1.9?  再生水》。厂内除生活用水【和有特定使》用要求的情况外其他!自用水应采用再【生水 《 5.1.】10  再生水厂】应设:有,溢流和事故》排放设施 【 5.1.11!  化验室设置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城镇—供水与污水》处理化验《室技术规《范C:JJ/T 182的!有关:规定执行 》 ? , 5.1.12  !水量调蓄构筑—。物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再》生,。水厂的清水》。池,有效容积应根据产】水、供水和》。用水变化曲线、自用!水量等确《定并应满足》消毒接触《时,间的要求当》管网中无调节构筑】物时在缺乏资—。料情况下可》按,再生水厂最高—日供水量的10%】~,2,0%确定 】     2【  当供水区域【较大且有合适的位】置及地形可在—再生:水厂外建高位水池】。或调节水池泵站其】调节容积应根据用】水区:域,供需情况确定—    ! 3 ? 再生?水用于?景观环?境,用水、农田灌—溉用水时可利用当地!水系(体)》的调蓄功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