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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再生!。水厂 》 【5.1? , 一般规定》 【 5.1.》1 :。 ,再生水厂厂址、【。厂区总?体布置?、竖向设计》等,。设计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和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的有【关规:。定 【5.1.《2  污水二级处】理与:深度:处理设?施同:时建设时二级处【理,工艺设计应同时考虑!处理:出,水,。的,达标排放和再—生水生产对水质净】化程度的要求—应强化氮《、磷营养物处理程】度不宜?在深度处理中专门脱!氮二级处《理构筑物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的有关规《。定 【。5.:1,.3 ? 深度处理工艺【的选择及主要构筑物!的组成应根据再生】。水水源的水质、水量!和再生?水用户的《使用要求等因素按相!似条件下再生水厂】的运行经验结合当】地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 5.1.4  !深度处理工》艺构:筑物的?设,计水量?应按最高《日供水量加再生【水厂自用水量确【定 5.!1.5  选择曝气!生物:滤池或?膜生物反应器时应】充,分发:挥,其,生物:处理与过滤相结合的!功能 5!.1.6  —再生水处《理应设置消毒—设施 5!.1.7 》 各处理《构筑物的个》(格)数不应少于】。2个(格)》。并,。应按并联设》计当任一构》筑,物或设备进行—检修、清洗》或停止工作时—应能满足供水要求】 《 5.1.—8  供水泵站【。内工作泵不应—少于2台并应设【置,备,用,泵当供水量和水【压变化大时供水【泵站宜采用机—组调速等调控措施】 5.1!.9 ? ,再生水厂内》除生活?用水和有特》定使用要求的情况外!其他自用水应采用再!生水 】5.1.10—  再生《水厂应设有溢流和】。事故:排放:设施 —。 5.《1.11 》 化验室设》置,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城镇供水与!污水处理化验室【技术规范CJ—J/:T 182的有关】规定执?行 ? 5.—1.:12  水量调蓄】构筑物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再生水厂的清水池】有效容积应》。根据:产水:、供水和用》水变化曲《线、自用水量等确定!并应满足消》毒,接触时?间,。的要求当管网中【无调节构筑》物时在?缺乏资料《情况下可按再生水厂!最,高日供水量的1【0%~20》%确定 — :   ?  2  当—供水区?域较大且有合适的】位置:及地形可在再生水厂!外建:高位水池《或,调节水池泵》站其调节容积应【根据:用水区域供需情况确!定   !  3 《 再生水《用于景观环境用【水、农?田灌溉用《水时可利用当地【水系(体)》的调蓄功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