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尾 矿 坝
23.1 一般规定
23.1.1 本章条款主要是根据冶金行业的尾矿坝特点、震害经验和技术发展水平制定的,其理念和分析方法可供其他行业(化工、建材等)的尾矿坝设计参考。
23.1.2 尾矿坝抗震等级的划分沿用了原规范的规定。
23.1.3 尾矿库是人类活动产生的重大危险源,其溃坝带来的次生灾害,对下游居民和生态环境往往是毁灭性的。因此,规定对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尾矿库,其抗震设防标准需提高一级;对一、二级高大的尾矿坝,其设计地震动参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GB 17741的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并按主管部门批准的结果确定。
23.1.5 震害调查和理论研究都已表明,上游式尾矿坝抗震性能最差,下游式尾矿坝抗震性能较好。到目前为止,已发现的尾矿坝地震破坏事例皆属上游式坝型,其破坏原因多是尾矿液化所致。国外已有部分上游式尾矿坝在低烈度区发生地震破坏的事件。我国1976年唐山地震,位于震中约80km的天津汉沽碱厂尾矿坝的溃坝;2008年汶川地震,位于震中约300km的汉中略阳县尾矿坝溃决,是低烈度区上游式尾矿坝发生垮坝破坏的典型事例。这两座尾矿坝都位于地震烈度7度区。
我国现有的尾矿坝绝大多数为上游式尾矿坝。对于那些建在高烈度区又没有进行过论证的尾矿坝,均应进行抗震设计和研究,避免灾难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