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191-2012 建标库

17.3  抗震构造措施

17.3.2  本条是参考国内相关资料,并考虑支架的环境类别至少为二a类的条件确定的。当支架位于腐蚀性地区或其他环境时,应满足相应规范要求。

17.3.3、17.3.4  这两条是参照国内相关资料,统计了中冶长天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设计单位近几年所做的部分实例工程结果,并考虑到支架所受竖向荷载一般均较小而弯矩较大的特点确定的。

17.3.5  唐山地震、海城地震等支架的震害调查表明:管道从支架上滑落下来而造成的破坏是地震区的主要震害之一。对敷设于顶层横梁上的管道为防止管道滑落,可设置防震短柱、防震挡板(见图7),或设置防震管卡。对下滑式管托,不管是地震区或非地震区,支架破坏的原因多是由于管托滑落于梁侧造成的,由于通常的设计管托长度在200mm~300mm,加上施工安装误差,实际能提供给管道的滑移量仅有80mm~100mm。管道在正常运行时,管道的伸缩量很大,接近甚至超过80mm~100mm,在地震作用下,很容易滑落于梁侧,从而导致支架破坏。

图7  防止管道滑落的构造措施

17.3.6  石化行业的调查发现,部分支架的梁、柱节点和连接角钢,当所受水平荷载较大时,经常出现锚筋拔出现象。在地震区为避免钢筋“锚固先于构件破坏”,制定了本条规定。

17.3.7  支架的悬臂横梁为双向受弯兼受扭构件,受力情况复杂,在高烈度下还要受竖向地震作用的影响。柱子为斜压弯构件,一般垂直荷载较小,而管道径向或轴向的弯矩均较大,特别是单柱式支架。根据长期的设计经验,当挑梁长度大于1.5m时,由于内力较大,导致梁、柱截面过大,既不经济,又不美观。

17.3.8  管廊式支架一般可不设中间固定支架,但仍应设置中间固定点,作为纵向抗侧力构件。固定点一般设于支架横梁上。在直管线段的末端,一般设置柱间支撑,用以增加纵向刚度和稳定性;同时利用支撑承受支架的不平衡内力。柱间支撑应能将地震作用直接传至基础。水平支撑宜设置在管道固定点处。

17.3.9  半铰接支架在柱脚处出现裂缝,说明半铰接支架不是完全铰,处于半固定状态,因而在强烈震动下承担了一定地震作用。为了保证半铰接支架的使用安全,应沿纵向加强构造配筋。

17.3.12  对四柱式固定支架,在通常情况下,管道并不一定敷设于框架梁上,为保证支架在地震作用下的空间整体作用,需增加支架的刚度,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9度时,在直接支承管道的平面内应设置水平支撑,同时,在支架的中间高度处亦需根据具体情况设置水平支撑。水平支撑间的间距,8度时不宜大于6m,9度时不应大于6m。

17.3.13  钢结构柱脚的设计应保证能传递柱底的内力。由于铰接柱脚仅能传递竖向压力和水平剪力,因此,一般情况下对轴心受压柱采用该种柱脚形式。固定支架,由于柱底存在较大弯矩,在地震作用下,为保证能将柱底内力传递至基础,使基础和柱子共同工作,应采用刚接柱脚。鉴于通常的钢支架中,一般不采用埋入式或外包式柱脚,本条没有推荐该两种柱脚形式。实际工程中,如支架受荷很大或有需要时,也可以采用。虽刚接柱脚比铰接柱脚繁琐,但由于固定支架受地震作用较大,且数量较少(约占支架总数的10%左右),对固定支架柱脚做重点处理是有现实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