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 计算要点
9.2.3 本条第1款为强制性条款。贮料是筒仓抗震设计的主要重力荷载,其取值与地震时贮料充盈程度和有无耗能作用两个因素有关。
震害调查表明,在发生地震时筒仓中的贮料满仓情况极少。
国内外大量试验研究表明,在地震作用下,贮料的运动与仓体的运动不同步,存在着相位差,因而贮料起到耗能作用。这种耗能作用的大小与筒仓的支承结构形式有关,筒承式筒仓的贮料耗能作用明显,柱承式方仓的贮料耗能作用轻微,故在计算水平地震作用及自振周期时,贮料可变荷载组合值系数,前者取0.8,后者取1.0。这与日本对贮煤筒仓所做的地震试验结果相吻合。
9.2.4 根据筒承式筒仓的结构特点,采用底部剪力法进行抗震计算时,若采用多质点体系模型进行计算,仓上建筑应作为多质点体系中的质点。在此条件下,第一自振周期偏大,由此计算出的地震影响系数偏小,底部总剪力也就偏小。除筒体向上延伸的仓上建筑外,大多数仓上建筑结构与下部筒体结构的刚度相比都有较大的变化,仓上建筑在地震时的鞭梢效应是很明显的,但对各种不同仓上建筑,考虑鞭梢效应的增大系数难以测定。本条参照有关文献,规定了不同仓上建筑的增大系数。
9.2.5 柱承式筒仓的质量主要集中于贮料部分的仓体,其支承结构的刚度远远小于该仓体的刚度,地震作用效应以剪切变形为主,因此可简化为单质点体系,采用底部剪力法计算。条文中表9.2.5所列出的增大系数是参照筒仓按整体(把仓上建筑、仓体和仓下支承系统作为整体)分析,用振型分解反应谱法计算的地震作用效应结果与仓上建筑单独分析的结果(把仓上建筑按落地独立结构计算)相比较而确定的。
9.2.6 在8度Ⅳ类场地及9度条件下,地震作用将引起较大的筒仓侧移,产生重力偏移(P-Δ)效应,可能使支承柱进入塑性工作状态,是造成筒仓倾斜、失稳及倒塌的重要原因。对柱承式筒仓应按本条给出的公式进行附加水平地震作用的计算,以反映重力二阶效应的影响。公式是根据能量原理导出的。
9.2.7 在地震区,排仓结构抗地震扭转能力最差。组成柱承式排仓的单仓个数是影响筒仓扭转效应的主要因素,仓数越多扭转效应就越大。因此,组成排仓的单仓个数不宜过多。
9.2.9 当筒仓采用筒壁与柱联合支承时,为了使支柱抗震能力不致过低,本条规定了其承担地震剪力的最小值。
9.2.10 开洞面积在控制范围内时,筒壁与仓底整体连接的筒壁支承筒仓,刚度大并具有良好的抗震性能。震害调查表明,在6度、7度、8度地震区此类筒仓几乎没有震害,故无需进行抗震验算,但当开洞过大或开洞不均会使筒壁支承刚度产生较大差异时,应进行抗震验算。
9.2.11 对于柱承式筒仓,由于筒仓贮料部分的仓体刚度远大于支承结构的刚度,柱顶与柱底均为刚性约束(仓底、柱底节点无转角)。因此,支柱与基础和仓体连接端的组合弯矩设计值的增大系数比普通框架略高。当柱间设有横梁时,可以提高支承结构的延性,故增大系数的取值低于无横梁框架的增大系数。地基过于软弱且柱下基础整体性不好,则地震时由于基础转动引起柱顶端弯矩增大,支承柱无横梁时柱顶弯矩会进一步增大,故应调整增大系数。
9.2.15 本条第2款为强制性条款。因贮料的自重是按实际情况确定的,且长期存在,为安全考虑,贮料荷载的组合值系数应取1.0。
9.2.20 震害调查表明,钢筒仓具有良好的抗震性能,其震害往往发生在与混凝土基础的连接部位,故在筒仓设计时需验算钢筒仓与基础的连接部位。此外,对薄壁钢仓的加强构件尚需验算地震作用下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