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191-2012 建标库

3.3  场地和地基基础

3.3.1、3.3.2  在进行工程规划、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工程地质勘探时,均应按本规范第4.1.1条的规定对工程场地进行有利地段、一般地段、不利地段和危险地段的综合评定与划分,除丁类外,提出避开不利地段和不在危险地段建造构筑物的要求。甲类、乙类构筑物,严禁建造在危险地段;丙类构筑物不应建造在危险地段,这是汶川和玉树地震所证实的。第3.3.2条为强制性条文。

3.3.3、3.3.4  这两条是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的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基础上的补充规定。历次大地震的经验表明,建造于Ⅰ类场地的类似构筑物的震害较轻,所以对甲类、乙类构筑物不要求提高一度采取抗震构造措施。在Ⅰ类场地的丙类构筑物,仅允许降低抗震构造措施,但不得降低抗震措施中的其他要求。抗震措施中包括抗震构造措施,还包括概念设计要求和地基基础等方面的要求。

    本规范中所有构筑物在抗震设计时,仅允许降低或提高一次抗震措施或抗震构造措施要求,不得重复降低或提高。如丁类构筑物已允许降低抗震措施要求,不能再次降低抗震构造措施。

    Ⅲ、Ⅳ类场地上的类似构筑物地震破坏明显加重,所以对Ⅲ、Ⅳ类场地的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和0.30g地区各设防类别的构筑物,除有关章节另有具体规定外,要求分别按8度和9度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不提高抗震措施中的其他要求,如概念设计中要求的内力调整措施等。

3.3.5  本条第1、2款,对一般体型不大的构筑物均可满足要求;但对于大型构筑物若不满足要求时,可通过地震作用下的地基变形和结构反应分析确定地基、地上结构的抗震措施。

3.3.6  2008年5月12日四川省汶川地震中,地质灾害对建(构)筑物的危害突出,因此对山区场地增加有关边坡稳定性和边坡安全距离等的原则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