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191-2012 建标库

24.3  抗震构造措施

24.3.1  7度~9度时,钢支架立柱的长细比不宜大于60,腹杆的长细比不宜大于80。6度时,钢支架各杆件的长细比均不宜大于120

24.3.2  钢筋混凝土支架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

24.3.3  钢支架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有关框架抗震构造措施的规定。

24.3.4  钢筋混凝土单柱支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6度、7度及8度Ⅰ、Ⅱ的类场地,且支架高度不大于10m时,应符合本规范第6章钢筋混凝土框架抗震等级二级有关柱的抗震构造措施要求。

    2  8度Ⅰ、Ⅱ类场地且支架高度大于10m但不大于15m时,应符合本规范第6章钢筋混凝土框架抗震等级一级有关柱的抗震构造措施要求。

    3  7度、8度时,支架柱的箍筋宜全高加密。

24.3.5  格构式钢支架的横隔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支架坡度改变处应设置横隔。

    2  8度时,横隔间距不应大于2个节间的高度,且不应大于12m;9度时,横隔间距不应大于1个节间的高度,且不应大于6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