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尾 矿 坝
23.1 一般规定
23.1.1 本章适用于冶金矿山新建和运行中的尾矿坝抗震设计。
23.1.2 尾矿坝的抗震等级应根据尾矿库容量和尾矿坝坝高,按表23.1.2确定,当尾矿库溃坝将使下游城镇、工矿企业、生命线工程和区域生态环境遭受严重灾害时,尾矿坝的抗震等级应提高一级采用。
表23.1.2 尾矿坝的抗震等级
23.1.3 三级、四级、五级尾矿坝的设计地震动参数,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 18306的有关规定执行,一级、二级尾矿坝的设计地震动参数应按经批准的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
23.1.4 尾矿坝坝址应选择在抗震有利地段。未经论证,不应在对抗震不利或危险地段建坝。
23.1.5 6度和7度时,可采用上游式筑坝工艺;8度和9度时,宜采用中线式和下游式筑坝工艺。
23.1.6 6度时,四级、五级尾矿坝可不进行抗震验算,但应符合相应的抗震构造措施要求。
23.1.7 9度时,除应进行抗震验算外,尚应采取专门研究的抗震构造措施。
23.1.8 8度和9度时,一级、二级、三级尾矿坝应同时计入竖向地震作用,竖向地震动参数应取水平地震动参数的2/3。